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表彰全国地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国家公务员局(留牌已撤销)
- 公布年份:2009.02.18
- 施行日期:2009.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表彰全国地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地震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广大地震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地震局决定,授予北京市昌平区地震局等20个单位“全国地震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赵劲等15名同志“全国地震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地震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发奋进取,不断提高防震减灾能力,为实现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