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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04修订) 失效

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震发救〔2004〕136号)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问题,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从而作到临危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修订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2000年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民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震发测〔2000〕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州)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有关地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
  中国地震局视情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作适度宣传。
  十、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收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