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
- 发文字号:中震防发〔2012〕73号
- 公布年份:2012.12.24
- 施行日期:2012.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震防发〔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为切实提高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与支持,本着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中国地震局在广泛调研和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积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全面促进《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中国地震局
2012年12月24日
2012年12月24日
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0〕96号),推进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基础能力建设,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规范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考核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由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负责实施,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考核。 被考核单位为全国地市级和县级地震工作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六个方面。 考核工作采用分项打分、综合累计的百分制与设置附加分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见附件1)。
(一)下述情况可适当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以示鼓励:在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明显进步的;在监测预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对地震或地震谣传等紧急事件处置及时得力的;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配合完成重点科技项目、外事接待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对推动全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工作的;其他方面工作特别突出的。
(二)被考核单位未完成上级单位、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年度任务,或对地震、地震谣传等紧急事件处置不力的,将酌情扣分(总额不超过10分)。 根据中国地震局每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和专项部署,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可对考核内容及分值进行酌情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首先组织本地区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荐一定数量的单位参加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组织的全国统一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推荐单位数量的原则(见附件3):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可推荐2个地市级地震部门,地市级地震部门或机构总数达到或超过14个的可推荐3个,达到或超过20个的可推荐4个。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县级单位数量原则上为本地区现有县级地震部门或机构总数的5%。 年度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的十一月底或十二月上旬进行,考核范围为前一年十月至当年十月的工作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局当年考核工作通知要求,及时将被考核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被考核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见附件2)编写考核材料,按照当年考核工作通知要求,按时将纸质考核材料与刻录有考核资料的光盘报送至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 考核结果分为:市级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及县级先进单位。依据单项成绩,按考核结果分别确定“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单项先进单位,数量控制在20%以内。 中国地震局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通报抄送至被考核单位所属的地方人民政府。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考核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分值
2. 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材料编写要求
3. 全国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名额分配方案
附1
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分值
防震减灾法制 工作 | 1.1 | 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推进当地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 3分 | 16分 |
1.2 | 有健全的执法队伍,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依法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活动 | 5分 | ||
1.3 |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高层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指挥调度能力 | 4分 | ||
1.4 | 建立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法规大众教育机制 | 4分 | ||
地震 监测 预报工作 | 2.1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地震观测数据处理与汇交共享 | 4分 | 16分 |
2.2 |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停测报批报备管理;地震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依法保护 | 4分 | ||
2.3 | 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和运行 | 4分 | ||
2.4 | 地震异常、预测意见及时的落实、上报与处置;会商机制建立与会商结果汇总提交 | 4分 | ||
地震 灾害 预防工作 | 3.1 | 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及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 5分 | 24分 |
3.2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 | 4分 | ||
3.3 | 地震小区划、城市活断层探测与震害预测工作的开展、成果应用及日常维护 | 4分 | ||
3.4 | 地震安全民居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 4分 | ||
3.5 |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 3分 | ||
3.6 | 科普周、7.28地震纪念日、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等科普活动 | 4分 | ||
地震 应急 救援 工作 | 4.1 | 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更新 | 3分 | 20分 |
4.2 | 应急救援通讯、设备、交通等应急条件的落实 | 3分 | ||
4.3 | 应急救援工作的定期检查与演练 | 3分 | ||
4.4 |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运行 | 3分 | ||
4.5 | 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 4分 | ||
4.6 | 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或指挥中心建设 | 4分 | ||
工作保障 | 5.1 |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落实 | 4分 | 24分 |
5.2 | 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投入 | 4分 | ||
5.3 | 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 8分 | ||
5.4 |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示范企业、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建设和运行 | 8分 | ||
附 加 项 | 6.1 | 在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明显进步的 | 10分 | |
6.2 | 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 |||
6.3 | 对地震或地震谣传等紧急事件处置及时得力的 | |||
6.4 |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工作的 | |||
6.5 | 配合完成重点科技项目、外事接待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 | |||
6.6 | 对推动全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工作的 | |||
6.7 | 其他方面工作特别突出的 | |||
6.8 | 未完成重要年度任务,或对地震、地震谣传等紧急事件处置不力的,酌情扣分 | -10分 |
附2
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材料编写要求
考核材料选用A4(纵向)幅面用纸,并装订成册。
字号、字体:(一)封面:
标 题:1号黑体字“***市地震局”
副标题:2号楷体“****年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材料”
标题、副标题行距2倍,居中
(二)第二页:
目 录:2号黑体
目录内容:3号宋体,行距1.5倍
(三)第三页:
摘 要:3号黑体
摘要内容:4号宋体,行距1.5倍
(四)内容:
4号宋体,行距1.5倍,标题加粗 编写格式:
(一)考核材料按“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保障”、“附加成绩”和“附加说明”等部分编写。
(二)目录内容为各部分及其页码标注。
(三)摘要内容为年度内最突出工作进展,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不超过一页篇幅。
(四)编写各部分内容时,应依据本办法附件1“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分值”所列款项,逐条编写基本情况和年度内的工作进展。文字应简明扼要,每条不超过200字。每部分完结换页。
(五)各部分间加标题页。注明“***”部分,2号黑体字。
(六)“附件说明”部分也应分部分编辑,说明材料为照片或文件首页复印件(也可拍成照片)。照片尺寸高7cm长10cm,置于页面左侧,其右侧为文字说明(5号楷体)。每页可置3幅照片。复印件为A4幅面。 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上报考核材料,内容务必限制在本年度工作范围。
(二)各单位上报考核材料,要坚持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搞繁杂的材料堆砌和奢华的包装。
附3
全国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名额分配方案
北京市 | 3个 | 无 |
天津市 | 3个 | 无 |
河北省 | 2个 | 9个 |
山西省 | 2个 | 7个 |
内蒙古自治区 | 2个 | 5个 |
辽宁省 | 3个 | 4个 |
吉林省 | 2个 | 3个 |
黑龙江省 | 2个 | 4个 |
上海市 | 3个 | 无 |
江苏省 | 2个 | 5个 |
浙江省 | 2个 | 3个 |
安徽省 | 3个 | 4个 |
福建省 | 2个 | 4个 |
江西省 | 2个 | 5个 |
山东省 | 3个 | 7个 |
河南省 | 3个 | 7个 |
湖北省 | 2个 | 5个 |
湖南省 | 3个 | 4个 |
广东省 | 4个 | 6个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个 | 5个 |
海南省 | 5个(含市县) | |
重庆市 | 3个 | 2个 |
四川省 | 4个 | 8个 |
贵州省 | 2个 | 4个 |
云南省 | 3个 | 6个 |
陕西省 | 2个 | 5个 |
甘肃省 | 3个 | 5个 |
青海省 | 2个 | 1个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个 | 1个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个 | 2个 |
西藏自治区 | 2个 | 1个 |
注: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可推荐2个地市级地震部门,地市级地震部门或机构总数达到或超过14个的可推荐3个,达到或超过20个的可推荐4个。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县级单位数量原则上为本地区现有县级地震部门或机构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