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薪函〔1995〕232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执行。 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199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