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薪函〔1995〕232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的报告》(震发人〔199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7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
  (二)二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元;
  (三)三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9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
  (四)四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元;
  (五)五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4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六)六类艰苦地震台由原每人每天0.3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元。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大型厂矿企业办的地震台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等条件国家地震局所属的艰苦地震台站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执行。
  四、调整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1995年10月6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