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寨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寨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6〕2096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送〈寨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请示》(黔文物呈〔2016〕3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寨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 应明确文物构成与保护对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构成应以报请国务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2. 深化价值评估,分析寨英村的军屯制度特点和民族建筑特色,以及其在明清时期边疆地区开发过程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3. 加强现状评估,客观评价非文物建筑对文物历史格局和环境的影响;分析村落户籍人口和居住人口关系,进一步梳理和补充已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效果及基础设施、防护设施、灾害评估内容;补充水文资料和历史灾害记录。
(二)关于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本体不同类型和现状评估结论,细化保护措施,明确保护工程类型、对象、范围等。结构失稳段城墙保护措施不当,应以现状加固为主,不得解体修复。
(三)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合理制定专项规划。展示利用规划应明确新建广场的控制要求,补充使用功能、建设形式、面积、外观等内容;管理用房应尽量利用村内闲置民居,不宜新建;“安防、消防、防雷”不宜纳入基础设施,应单独编制专项规划;补充防灾规划和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四)调整规划分期,并与《寨英村总体规划》分期内容衔接。
(五)规范文本和图纸表达,加强图文对应性,统一图例。说明性内容应纳入规划说明。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寨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规划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立项报告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寨英村古建筑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28日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