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6〕1766号
- 公布年份:2006.08.30
- 施行日期:2006.08.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法律和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废止原国家物价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下列四个文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5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16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印发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附件);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8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5月印发的《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