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伤亡事故调查组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3〕124号
- 公布年份:1993.08.30
- 施行日期:1993.08.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伤亡事故调查组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
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复函
(劳办发[1993]124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豫劳安[1993]11号《关于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可否对其提出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中第二款“确定事故责任者”和第三款“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86]高检会(二)字第6号)中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意见。
199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