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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0]422号 2000年11月28日)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000)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000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