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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工作的通知 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8]2094号  2008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汶川特大地震的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生猪、畜禽、化肥生产遭受严重损失,灾后重建对钢材、水泥、玻璃、砖瓦砂石、煤炭、电力等物资需求巨大,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面临很大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灾后重建顺利进行,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当地水泥、砖瓦砂石生产。鼓励大型水泥企业在灾区新设立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大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简化新上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鼓励现有企业扩大规模;同时采取资金扶持、暂停执行一年差别电价等措施扶持当地水泥、砖瓦砂石生产。灾区拟关停的符合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的水泥、砖瓦砂石企业延缓至2010年底淘汰,对在地震灾区进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予以支持,鼓励灾区利用建筑和工业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二、扶持化肥生产,稳定化肥价格。继续落实好扶持生产、控制出口、促进流通、加强监管等各项措施,稳定化肥价格。继续对化肥生产用气、用电和铁路运输实行优惠价格政策。地方政府要努力采取措施,保障化肥供应,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三、加强产销协调,稳定钢材、玻璃价格。灾区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产区拟定产需衔接总量平衡计划,对生产企业列入计划范围的产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价格水平由有关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弥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四、促进农业恢复重建,稳定农产品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适时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强化灾区涉农收费清理整顿。继续做好生猪生产工作,加大调运力度,保障灾区粮食和生猪饲料供应。
  五、减轻受灾群众用水、用电负担。努力保障受灾群众用水、用电供应,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根据情况对受灾群众给予水价、电价补助。
  六、保障煤炭供应,控制煤炭流通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煤价格政策。督促煤炭生产企业扩大生产,保障电力、化肥、水泥等重点行业,地震灾区等重点区域,迎峰度夏、灾后重建期间等重点时段的煤炭供应。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价外加价。
  七、落实有关收费基金减免政策,降低流通环节费用。认真落实国发[2008]21号文件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各地要按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向灾区运输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在灾后重建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对交通运输经营者给予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
  八、切实落实好对重要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形势的发展,将临时价格干预的重点适时转向灾后重建物资价格。根据商品生产销售的特点,区别采取规定限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对灾区重建所需外地调进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可以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参加的产销地临时价格协调机构,协调价格政策。
  九、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钢材、水泥玻璃、化肥等灾后重建物资,电煤、电力、成品油、液化气等重要生产资料,以及运输价格的重点检查和巡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商品,依法打击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执行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提高价格监管能力。要完善价格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快速、准确监测分析灾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变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提出稳定价格的政策建议。要加强成本调查、成本监审队伍建设,提高调查监审能力,为调整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价格执法,提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
  各地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灾后重建期间稳定物价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在稳定价格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成效;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合理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及时发布党和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灾后群众生产生活基本稳定的信息,安定人心。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上述措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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