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财政部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问题

财政部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问题
((89)财农税字第28号 1989年5月30日)


  你省云政发(1989)80号《关于请求免征我省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交我部办理。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去年十一月六日,你省西南部澜沧、耿马一带发生两次强烈地震,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我部深表同情,应给予大力支持。关于灾区居民建房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确属遭受严重灾害无法居住需重新建房的灾民给予免税照顾,其他均不在免税之列。希望你省要区别情况,加以掌握。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