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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适用问题的函(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适用问题的函(摘要)
(农渔函〔2023〕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近期,我部在研究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时,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内容中,没有规定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为此,特致函你委,请协助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我部认为,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包括不涉及其他船舶的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明确,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条款主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渔业船员监督管理等职责,具体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为此,对不涉及其他船舶的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我部认为同样应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其次,一直以来,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均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为此,我部出台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调查主体、内容、程序、责任认定及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根据过往实践,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对此不持异议。
  以上理解当否,望研究答复。
  请予支持为盼。
农业农村部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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