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2008年7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通知要求,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社会接收捐赠机构(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信息和直接下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统计内容。本办法统计调查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援灾区的,作为财政投入,不作为救灾捐赠进行统计;进入财政专户的救灾捐赠资金,财政部门回拨给民政部门时,不再统计为财政投入。 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报送渠道。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直接报送民政部;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将接受捐赠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逐级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接收单位的捐赠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后报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也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本级民政部门报送资料。
为避免重复,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并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不用报送捐赠统计信息。 报送时间。凡是已经接收救灾捐赠的党政机关、任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详细填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的接收捐赠信息报民政部。 填报要求。捐赠款物按来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赠和间接接收的捐赠统计。直接接收的捐赠是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接收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赠机构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和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直接支出捐赠中的现金支出应按照国办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向》(国办发[2008]51号)要求,分项目填报。 统计时点和频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统计周期为日报,统计时点为截止到每日中午12点整。捐赠款物数量为累计数。民政部可以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抗震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见附件1)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附件1.《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附件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填报单位:
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额 | 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额 |
A0000 | 一、捐赠收入情况 | B0000 | 二、捐赠支出和转移情况 | ||||
A1000 | (一)直接接收捐赠情况 | B1000 | (一)捐赠直接支出情况 | ||||
A1100 | 1.捐赠款总额 | 万元 | B1100 | 1.现金支出 | 万元 | ||
A1110 | 其中:定向捐赠合计 | 万元 | B1110 | 其中:重建民房 | 万元 | ||
A1111 | 其中:重建民房 | 万元 | B1120 | 重建学校 | 万元 | ||
A1112 | 重建学校 | 万元 | B1130 | 重建医院 | 万元 | ||
A1113 | 重建医院 | 万元 | B1140 | 重建福利设施 | 万元 | ||
A1114 | 重建福利设施 | 万元 | B1150 | 其他 | 万元 | ||
A1115 | 其他 | 万元 | B1200 | 2.采购救灾物资支出 | 万元 | ||
A1120 | 其中:境外捐赠款数 | 万元 | B2000 | (二)转到其他受赠单位情况 | |||
A1200 | 2.捐赠物资折价合计 | 万元 | B2100 | 1.转出捐赠款数额 | 万元 | ||
A1210 | ① 捐赠衣被数量 | 万件 | B2110 | 其中:转入四川 | 万元 | ||
A1211 | 捐赠衣被价值 | 万元 | B2120 | 转入甘肃 | 万元 | ||
A1220 | ②捐赠其他物资数量 | 万件 | B2130 | 转入陕西 | 万元 | ||
A1221 | 捐赠其他物资价值 | 万元 | B2140 | 转入重庆 | 万元 | ||
A2000 | (二)间接接收捐赠(其他接收捐赠部门转入)情况 | B2150 | 转入云南 | 万元 | |||
A2100 | 1.捐赠款数额 | 万元 | B2200 | 2.转出捐赠物资合计 | 万元 | ||
A2200 | 2.捐赠衣被价值 | 万元 | B2210 | ①转出衣被价值 | 万元 | ||
A2210 | 捐赠衣被数量 | 万件 | B2211 | 转出衣被数量 | 万件 | ||
A2211 | 其中:棉衣被 | 万件 | B2220 | ②转出其他物资价值 | 万元 | ||
A2300 | 3.捐赠其他物资价值 | 万元 | B2221 | 转出其他物资数量 | 万件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注:本表钩稽关系:
A1000=A1100+A1200,A1110=A1111+A1112+A1113+A1114+A1115,A1200=A1210+1220,A2210〉=A2211
B1000=B1100+B1200,B1100=B1110+B1120+B1130+B1140+B1150,B2100=B2110+B2120+B2130+B2140+B2150,B2200=B2210+B2220
附件2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1.直接接收捐赠:指累计救灾捐赠款(物),即指本行政区域内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社会组织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现金(物资折价)总计,各接受单位只统计接收的第一次捐赠,彼此之间的捐赠现金(物资)往来不重复统计。
2.定向捐赠:指捐赠人有特定意愿的捐赠。包括定向捐赠恢复重建民房、学校、医院、福利设施以及其他项目。
3.捐赠衣被数量:指报告期内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社会组织从社会各界直接接收的棉被、衣服总数。各接受单位只统计接收的第一次捐赠,彼此之间捐赠衣被的往来不再重复统计。
4.捐赠物资折价:指报告期内各级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社会组织从社会各界直接接收的物资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5.间接接收捐赠(其他捐赠接收机构转入):指其他捐赠接收机构(统计单位)转入的社会捐赠款累计数,即指上级部门下拨、下级部门上交或其他机构转入的捐赠款数。非统计单位转入的捐赠则为直接接收捐赠数。例如,××省残联将接受的捐赠款物转交给××省慈善总会,如××省残联已是统计单位,对于××省慈善总会来讲,上述所转入的款物为间接接收捐赠;如××省残联不是本办法所属统计单位,则对于××省慈善总会来讲,上述所转入的款物为直接接收捐赠数。
6.捐赠直接支出情况: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拨付,用于重建民房、学校、医院、福利设施等方面,以及发放给受灾群众或直接用于采购救灾物资的资金。
7.转到其他受赠单位情况:指接收捐赠机构拨付灾区或转交其他接收捐赠部门的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