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财建〔2016〕861号
- 公布年份:2016.12.07
- 施行日期:2016.12.0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就《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886号)补充通知如下: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负责;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提交申报材料不实,国土资源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能客观、如实依据申报材料和竞争性选拔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行为的,财政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专项资金行为的,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7日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