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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12月26日 (89)国税所字第223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四(89)053号文收悉。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别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