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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副本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失效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副本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新的副本格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副本样式
  见本通知附件。
  二、关于新副本填写
  (一)关于证号填写
  证书编号规则不变,延期的证书证号不变。此外,还应根据颁发给企业的副本个数,在副本证号后加“-01”、“-02”、“-03”、“-04”……等。
  (二)关于“单位名称”等项目填写
  对于“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等项目,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济性质”内容相一致。对于“许可范围”,填写“建筑施工”。
  (三)关于有效期的填写
  对于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副本的,按准予延期的有效期起止时间填写;对于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批准的有效期起止时间填写;对于有效期未满需要申领新的副本的,按原批准的有效期起止时间填写。
  (四)关于延期核准栏的填写
  企业有效期满经审查合格的,在延期核准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起止时间,并在该栏“延期核准机关”后加盖颁发管理机关公章。起止时间可以采用打印、加盖日期印章或手写等方式填写。
  (五)关于企业变更栏的填写
  证书副本有关项目需要变更的,在变更栏里用打印或手写等方式填写,注明哪个项目由什么内容变更为什么内容,并在“变更核准机关”后加盖颁发管理机关公章。
  三、关于新副本订购
  订购电话:010-58934785;传真电话:010-58934987
  联系人:王建飞
  附 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样式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样式
                  (国徽)                  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               编号:( )JZ安许证字[ ]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许可范围: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第1页
                  延期核准栏                  
  经审查合格,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自:   至:                               延期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合格,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自:   至:                               延期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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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变 更 栏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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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变 更 栏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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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变 更 栏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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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变 更 栏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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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变 更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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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变 更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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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变 更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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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核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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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凭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在企业法人 住所醒目位置。 3.《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租、出借、转让。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4.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超出本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吊销及解释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10页
  注:原封皮、正本和副本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