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2002修订)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2002〕国人防办字第6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并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1-90同时废止。 该标准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代号RFJ01-2002,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