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脱硫脱硝环保项目“3.14”生产性火灾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 制定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22〕23号
- 公布年份:2022.04.07
- 施行日期:2022.04.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脱硫脱硝环保项目“3.14”生产性火灾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函〔2022〕23号 2022年4月7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脱硫脱硝环保项目“3.14”生产性火灾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