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局关于双石—2推进剂不纳入爆炸物品管理的批复 失效
公安部三局关于双石-2推进剂不纳入爆炸物品管理的批复
(1997年11月7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7]1003号)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
你处《关于对“双石-2推进剂”是否属于爆炸物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爆炸物品。由于双石-2推进剂(主要成分含硝化棉、硝化甘油、二硝基甲苯等)属军品,所以不应将其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鉴于双石-2推进剂属易燃危险物品,对流散社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