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港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财政部
- 发文字号:劳人薪〔1988〕17号
- 公布年份:1988.04.11
- 施行日期:1988.04.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劳人薪〔1988〕17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338号文)规定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他事宜亦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