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失效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199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开通后相应配套措施不落实,统计数据上报不够及时、准确,以及报告制度中要求的内容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需要统计上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次数、死人、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数据,用电话或传真电报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每月13日以前将上月全部数据送计通部门,由计通部门通过公安计算机网(15日以前)或以邮寄软盘方式(17日以前)传送至公安部信息中心。各地停止邮寄报表。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造成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知名人士或外交官、我国政府邀请的外宾等人身伤亡,以及高速公路与高等级汽车专用路上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特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电话,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待事故原因查明后或案情有较大变化时,续报案情并填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表》(见表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结案后还应填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见表2);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事故,结案后还应将事故案卷复印件和录相带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为了准确掌握各地事故处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量,考核事故结案率、逃逸事故破案率和万车事故率等,请于每年1月底以前填报上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统计年报表》(公试44表)(见表3)。
以上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
三、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统计年报表
1995年8月31日
表1(正面)
报告单位(盖章)
肇事时间 | 年 月 日 | 肇事车种 | |||||||
肇事地点 | 公路(县) 公里+ 米 县(市)境内 | 路 况 | |||||||
天 气 | 事故形态 | ||||||||
死亡 | 人 | 重伤 | 人 | 轻伤 | 人 | 损失折款 | 元 | ||
事 故 概 况 及 主 要 原 因 | |||||||||
处理 情况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1(反面)
责任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驾驶经历 | 服务单位 | 伤亡情况 | 应负责任 |
备 注 | |||||||
填 表 情 况 | 一、路况:指平直、弯道、坡路和交叉路口以及冰雪雨、泥泞路 等。 二、天气:指雨、雪、大风、雾等。如遇有几种以上情况时,填 写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一种。 三、事故形态:指正面、侧面、尾随相撞,同(对)向刮擦,碾 压,失火,翻(坠)车,撞固定物等。 四、处理情况:主要指对肇事责任者已采取的措施。 |
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
表2
报告单位(盖章)
肇事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肇事地点 | 线(公路) 公里加 米 县(市)境内 | ||||||||||||
死亡 | 人 | 重伤 | 人 | 轻伤 | 人 | 损失折款 | 元 | ||||||
责任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驾龄 | 单位(住址) | 伤亡情况 | 应负责任 | ||||||
对 责 任 者 处 理 情 况 | |||||||||||||
对 事 故 有 关 人 员 处 理 情 况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9年)
表3(正面) 制表机关:公安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 表 号:公试44表
统计事故 | 非统计事故 | ||||||||||
小 计 | 其车 中有 与关 自事 行故 | 其中逃逸事故 | 小 计 | 轻 微 事 故 | 非的 道事 路故 上 | 自成 然的 灾事 害故 造 | 其 他 | ||||
重大 以上 | 一 般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事故 起数 (起) | 受理 | 1 | |||||||||
结案 | 2 | ||||||||||
破案 | 3 | - | - | - | - | - | |||||
死亡人数(人) | 4 | - | |||||||||
受伤人数(人) | 5 | ||||||||||
附 记 | 办案人员人数: 人; 上年6月末机动车数: 辆; 上年6月末自行车数: 辆; 上年年末人口数: 人。 |
审核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填
表3(反面)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年填写一次,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非统计事故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处理或协助处理的、未纳入正常统计范围内的交通事故。
2.“非统计事故”栏的“其他”事故,包括在道路上进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施工区施工的车辆发生的事故,以及蓄意驾车行区杀人、自杀、精神病等造成的车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