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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灾区生活志》和《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社会赈灾志》编纂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灾区生活志》和《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社会赈灾志》编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决定编纂《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其中《灾区生活志》和《社会赈灾志》(以下简称“两志”)的编纂工作由民政部牵头,商务部参与编纂“两志”5篇10章内容,主要记述应急救灾物资调运、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收国际援助和组织干部职工捐赠等工作情况。为切实做好“两志”编纂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和资料报送
  (一)工作分工。“两志”编纂流程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资料长编、编纂志稿3个步骤。商务部和省、市、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收集本级的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考证,建立资料登记簿并制作资料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分类、汇总和整理本地区的资料登记簿、资料卡,按篇目编写资料长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汇总本地区的资料卡、资料登记簿、资料长编,按照志书体例和行文规范编纂志稿初稿。商务部负责整理、汇总各地资料长编及志稿初稿,组织完成志稿编纂和专家审核。
  (二)资料报送。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登记簿及资料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登记簿、资料卡及资料长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报送资料登记簿、资料卡、资料长编及志稿初稿。
  二、收集整理资料
  (一)资料范围。“两志”记述的时间范围是2008年5月12日至10月14日,所有收集的资料必须在该时间范围内;收集资料的地域范围主要是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等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其它地区负责收集调运应急物资、落实应急商品货源、组织赈灾等工作相关资料。
  (二)资料内容。商务部根据“两志”基本编目制定了“两志”资料收集细目及编号(附件1、2),各地要按照具体篇目开展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资料来源。收集的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实物资料、口碑资料三种。文字资料的主要来源是:档案、图书、报纸、刊物、公报、内参、文件、条例、纪要、章程、总结、专文、电传、文稿、布告、通知、传单、公约、契约、谱牒、诉状、合同、账簿、报表、手稿、书信、笔记、会刊、校刊、专刊、简报、大事记等;实物资料的主要来源是:通过对事件进行拍照、录像等所取得的图片、照片、影音等资料;口碑资料的主要来源是:通过对耳闻目睹、亲身经历的当事人进行走访、谈话、录音等所取得的资料。在收集资料时,只要是“两志”篇目涉及的内容,不论是哪一种资料都要应尽可能多地收集,对同一事物、同一事件的不同记载都应全部收集,以保证资料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四)资料鉴别、考证。收集资料时,要通过认真、仔细的调查核实、比较分析,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考证,确定资料的真伪及内容的正确与谬误。进行资料鉴别、考证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分析,避免主观臆断。内容不完整的资料要尽量补齐,存在疑问或无法考证的资料在使用时要注明具体情况。
  (五)资料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要按照《资料登记簿格式》(附件3、4)建立资料登记簿,按照篇章节目的顺序进行分类,并严格按照《资料卡格式》(附件5、6)制作资料卡片。
  三、编写资料长编
  资料长编根据资料卡摘录内容编写,一事一条,按篇目归类,目内各条按时间顺序编排。资料长编内容包括资料事件的全部基本要素以及资料来源,编写工作要按照资料长编格式(附件7、8)进行,并注明资料长编编写责任人。
  四、编纂志稿初稿
  志稿编纂采用编纂体(完全采用原始资料编写)和纂述体(将资料转化成自己的语言表述)相结合的编纂体例,以纂述体为主,附以必要的原始资料。各地报送的志稿初稿要符合格式要求(附件9、10),行文规范要符合《〈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行文规范》(附件11)的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两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
  (二)注重质量。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附件12)的规定开展“两志”编纂,全面、真实、系统地记述商务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三)注意保密。“两志”的资料收集、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存在编纂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材料,不宜公开的不得公开。各地志稿初稿编纂完成后,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并签字同意后上报。
  (四)按时完成。各地须于9月13日前完成收集资料、编写资料长编工作,9月20日前编纂完成志稿初稿并报我部(市场运行司)。
  (五)提供保障。要认真组织实施“两志”编纂工作,成立“两志”编纂小组,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条件到位。
  联系人:金言、卢瑞雪、孙春阳;
  电话:010-59795607-603、010-59795607-604、010-85093864;
  传真:010-65284679;
  邮箱:yjscyxs@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1、2
  2.附件1、2
  3.附件3
  4.附件4
  5.附件5
  6.附件6
  7.附件7
  8.附件8
  9.附件9
  10.附件10
  11.附件11
  12.附件12
  13.其它参考资料
  

   商务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