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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

  •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8号
  • 公布年份:2021.09.03
  • 施行日期:2021.09.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