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安全教育激励”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电建〔1995〕447号
- 公布年份:1995.07.18
- 施行日期:1995.07.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
安全监督制约、安全教育激励”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18日 电建[1995]447号)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电力工业部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安全工作,颁发了《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电办[1993]290号文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筑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全监察,管理和保障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一些新的劳动组织形式、用工制度和生产、基建管理体制等新的生产关系的变化,但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与上述新情况相适应的安全监察、管理和保障机制。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的监察与监督,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自主经营机制;扭转不安全的被动局面,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克服安全管理上的官僚主义,现将《关于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安全教育激励”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安全监察制约、安全教育激励机制既是实现安全管理控制目标、扭转不安全被动局面的重要措施,也是认真落实《决定》十条、实现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课题、三项机制主要贯彻了一级抓一级的指导思想,界定网、省局、施工企业领导及施工企业的风险,强调了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通过风险承担、互相监督、共同负责、教育激励,使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到位,有助于克服安全管理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有助于全员素质的提高。
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不是短期行为,而是较长时间的制约措施。许多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的经验表明,只要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自上而下地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安全教育三种机制,安全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实处。
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部建设协调司。 安全监督制约、安全教育激励机制”的意见
1.网、省局直属施工企业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3~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局长以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给予局长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死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主管副局长应引咎辞职,给予局长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2.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其经理应作出书面检查,并到主管局“说清楚”;在一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达2人次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经理以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3000人以上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年死亡事故率达到千分之一的;3000人以下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年死亡累计人数达到3人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经理应予免职,其主管副局长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3.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其主管局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还应给予企业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4.3000人以上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年死亡事故率达到千分之一的;3000人以下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年死亡累计3人的,除给予“黄牌警告”外,还给予企业以降低一级施工资质一年的惩处。施工企业在降低施工资质期间,不得参与原资质的工程投标或再行承包与其施工资质不符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5.各施工企业应同主管上级签订有关安全目标管理的承包合同,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个人风险机制,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办法,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增加企业安全激励的力度,具体的措施,可由各单位结合情况自定。
1.各网、省局要切实负起基建安全管理与监察的职责,对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监督与制约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起到监控安全施工的效能,每年年初,网、省局必须向部建设协调司专项报送上年度的基建安全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基建安全工作计划;每月按时报送基建人身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按年度报送基建安全大检查总结评价报告,其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台帐。网、省局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将列为检查内容之一。
2.建立以企业经理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监体系,以《劳动法》为依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严格管理手段和措施,确保企业各职能部门,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3.健全以企业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保证体系,强化技术管理,保证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的正确编制与实施。
4.健全以各级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安监人员为主体的安全监察体系。不断提高专职安监人员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专业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充实加强专业安监力量,使专职安监机构有职有权,提高安全监察部门的整体效能。安监部门除对本企业负责外,业务上还接受主管上级的安监部门领导。
5.建立以完善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措施为宗旨的群众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同时还应建立以施工班组为单位,以岗位相关人员为主体的群众性自控、互控、风险相互关联为特色的施工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使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6.网、省局应重点监督施工企业经理、主管施工的副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安措经费的使用、奖罚措施的执行、专业管理的效能、现场安全设施及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安全规格、管理规定的执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网、省局组织的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或互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并作出综合评价报告。对安全检查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企业,应及时给予“黄牌警告”及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
1.要切实执行“安全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各网、省以及施工企业必须将干部、职工的安全工作业绩,列为干部提升,职工晋级、奖励、评选先进必考核的重要内容及依据之一。
2.各级安全教育培训、重在实际效果。要做到设施、教材、时间、质量四个保证。通过教育培训,达到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能力或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3.网、省局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地主任及以上领导的安全教育、培训、取证。
4.施工企业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负责组织班组长、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工地副主任的安全教育,培训、取证。
5.施工企业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除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外,还应重点审查外包队负责人的管理、技术素质及能力,应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考试、取证。
6.施工现场参与管理和施工的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施工人员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建立违章处罚制度,对严重违章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责令其下岗,经过重新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允许其上岗。
7.要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造各种条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开创企业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