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失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
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2008年4月22日 国质检食监[200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有关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建立健全北京奥运会期间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规范、指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预防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参会人员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及时效。
  本预案适用于奥运会期间在生产加工环节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奥运会和残奥会结束后本预案失效。
  按照事件发生区域分为三类:
  1.发生在定点供应奥运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事件(Ⅰ类)。
  定点供应奥运食品企业安全突发事件,包括在奥运驻地发生的由定点企业加工食品引发的突发事件和定点企业内发生的涉案食品已送交或尚未送交至奥运驻地的突发事件。奥运驻地包括:北京的运动员村、媒体村、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中心和赛场、赛馆,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市等赛事承办城市的接待运动员宾馆、新闻媒体驻地和赛场、赛馆。
  2.发生在奥运城市的食品安全事件(Ⅱ类)。
  发生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等6个奥运城市除奥运驻地之外的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事件(Ⅲ类)。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迅速、措施果断;
  监测检验、准确及时;
  加强合作、积极主动。
  二、应急体系
  应急体系由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组成。
  (一)总局应急工作机构。
  总局成立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发布关于事件的重要信息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食品生产监管司、产品质量监督司、法规司、执法督查司、计财司、标准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协调、部署和组织国内生产加工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总局办公厅报送有关国内生产加工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督促落实总局对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调查评估工作;组建和管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家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办公厅负责相关文件快速运转,报告国务院、通报相关部门,传达上级要求;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保障,确保指令畅通无阻;组织处置所需要的各种物资供应,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外发布相关消息和发布食品预警信息,及时宣传报道事件的进展、调查处理等有关事宜,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3.法规司负责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提供产品监督抽查信息,参与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5.执法督查司、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督查、督办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对现场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6.计财司负责保证应急经费的使用。
  7.标准委负责提供有关标准查询及紧急制定标准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地方各级应急工作机构。
  各级质监局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成立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职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应急监督检验,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事件发生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控制现场;
  2.负责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总局与地方政府上报有关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3.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要求。
  (三)定点供应奥运食品企业驻厂监管组。
  按照总局《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对所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派出驻厂监管小组。驻厂监管人员在驻厂期间有权力进入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查勘,查阅进货和销售台账、工艺记录等文档资料,对原辅材料进行检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以及开展其他与保障奥运食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专家咨询机构。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确定应急咨询的相关专家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选调专家组成咨询组,及时开展应急咨询。
  (五)技术支持机构。
  各级质检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具体需要,组织奥运食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相关技术机构成立技术保障组。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采集
  (一)监测和预警。
  奥运会期间,各驻厂监管小组对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状况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上报,省级局根据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分析、评估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定期报告总局。
  各级质检部门在奥运会期间应密切关注可能导致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特别是奥运食品原辅材料供应基地的质量安全信息,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预警,快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二)食品安全信息采集。
  1.从系统外获知。
  奥运会期间,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其信息来源主要渠道有:
  (1)北京奥组委及赛区城市组委会移送或告知的;
  (2)上级机关交办的;
  (3)卫生、公安等外部门移送、通报的;
  (4)举报投诉获知的;
  (5)媒体及社会反映出的。
  2.系统内报告。
  奥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质监部门应在获悉突发事件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其中Ⅰ类事件应直接同时向总局报告;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做出初步书面报告,其中Ⅰ类事件应同时向总局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 24小时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步报告。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
  (2)阶段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做出总结报告。包括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的总结,事件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处置分工。
  Ⅰ类事件由发生地省级质监局组织调查,总局督办,必要时总局直接组织调查。其中京内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北京奥组委、北京市政府、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各项要求进行调查。
  Ⅱ类事件由发生地省级质监局组织调查,总局督办。
  Ⅲ类事件由发生地市级质监局组织调查,省级局督办。
  (二)前期处置。
  获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的质监部门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对于I类事件,涉案企业驻厂监管小组要在获取信息后立即响应,涉案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局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于Ⅱ类和Ⅲ类事件,涉案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要在获取信息或接到上级预警指示后第一时间到达发生事件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
  1.确定事件性质,初步判定是否属于生产加工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
  2.确定事件危害,初步分析已经发生危害或可能发生危害;
  3.确定事件原因,联系相关部门,如公安、卫生、环保等;
  4.采取初步措施,例如:疏散企业人员、封闭问题区域、标记污染范围等。
  (三)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对于Ⅰ类事件,总局、相关省级质监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于Ⅱ类事件,相关省级质监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于Ⅲ类事件,根据事件风险的性质、危害程度由相关质监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处置Ⅰ类事件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1.事件调查组。由事件发生地的省级质监局负责,必要时由食品生产监管司、监督司、执法督查司、相关国家检验中心等单位组成,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工作,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事件处置组。由事件发生地的省级质监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或处理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出厂食品的销售,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案件督办组。由事件发生地的省级质监局负责,主要职责是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总局执法督查司督办。
  4.专家咨询组。由事件发生地的省级质监局负责组织及提出要求,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中抽调相关专家,其主要职责是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5.应急标准制定组。由标准委负责,食品生产监管司及有关检验机构参与,其主要职责是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缺乏标准时,启动快速程序,迅速制定相关应急标准。
  6.检验检测组。由事件发生地的省级质监局负责,必要时食品生产监管司组织有关检验机构参与,其主要职责是针对问题食品迅速组织相关国家食品检测中心进行专项抽查,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7.信息发布组。由办公厅新闻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可能产生国内外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涉外事件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做出新闻发布决定。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及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舆论引导。
  (四)应急处置。
  在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事件中,质检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召回、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指导和帮助企业清理和恢复生产,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1.控制现场,对已生产的涉嫌食品实施封存等措施,严防流入市场;
  2.确定危害程度,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分析食品安全危害,要与卫生、环保等部门及专业技术队伍密切配合;
  3.及时抽样检验,对相关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掌握第一手资料;
  4.协助卫生等部门开展工作,如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等;
  5.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五)食品追溯。
  对于定点供应企业的疑似不安全食品,采用电子监管码追踪等有效措施,追踪所有同批次产品流向,做到每件产品有着落。
  对于其他疑似不安全食品,根据企业生产台账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
  (六)协查通报。
  在获得信息或接到上级预警指示后及时将需协查的食品原料信息、产品流向信息等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建议其采取相关措施。协查通报由省级质监局负责发出,对Ⅰ类事件和跨省际协查通报,省级质监局应上报总局。
  (七)信息通报。
  1.向北京奥组委及赛区通报。
  对于北京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总局向北京奥组委通报情况;赛区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级质监局或者赛区城市质监局向赛区城市政府或赛事组委会通报。
  2.向相关部门通报。
  各级质监部门在处置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其他地区,应立即通报相关地区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应通报相关执法部门。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对外信息发布。
  Ⅰ类事件由总局办公厅新闻办负责,按程序报批后做出新闻发布决定,并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及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舆论引导。Ⅱ类、Ⅲ类事件由省级局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发布相关信息。
  (九)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解除后,应急处置终结。由总局或相关省局组织召开情况分析会,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终止应急响应。
  总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结果,对奥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五、应急保障
  (一)全面排查。
  总局派员驻北京奥组委,向各地方局提供供应奥运食品企业和向奥运食品供应商提供食品的企业名单,各地要立即对其生产状况全面排查,分析其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各地对本地食品企业要全面排查,对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企业重点监管,要求其做好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加强保障,提高防范。
  1.人员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定点供应奥运食品企业驻厂监管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指定,每个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派驻两名驻厂监管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一名食品技术人员。
  2.信息保障和值班。
  奥运期间,所有涉及奥运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要确保联络方式畅通,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各地根据定点供应奥运食品企业生产情况,安排监管人员轮班,确保无缝监管。
  3.装备和技术保障。
  发挥专项整治中检验设备前移的经验,各地要组织承担供应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安排必要检验设备用于产品出厂抽检,准备便携式设备用于应急检验。
  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嫌样品的检测必须由总局指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品,按照规定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界定提供科学依据。
  4.资金保障。
  应对国内生产加工食品安全事件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总局有关要求执行。
  5.制度保障。
  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一是实行驻厂监管,强化责任。每个厂均要派驻监管小组,驻厂监管人员由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二是实行封闭管理、单独生产。供奥运食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源于定点供应奥运的农产品基地。严防人为破坏或其他外来污染。三是实行批批检验,严格准出。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得出厂。
  (三)技术培训与实战演练。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驻奥运食品企业监管人员组织培训,确认其具备分析、解决食品安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方可上岗。地方局要组织应对供应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战演练,必要时总局和有关省级局组织一次实战演练,以检验预案、协调机制和技术装备的可靠性,锻炼队伍,完善和强化各项处置能力。
  (四)督查督办。
  总局将成立奥运安全督导组,对各地供应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督导检查,根据工作情况,将组织一次或多次专项检查集体行动,对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检查。
  六、后期处置
  (一)奖惩。
  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对在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有玩忽职守、临阵脱逃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防范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总结。
  奥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相关质监部门要就食品奥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提出今后应急工作改进建议,研究改进应急处置预案。
  七、附件
  附:1.总局应急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通讯录
  2.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通讯录
  附1:
  总局应急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通讯录
  主要(分管)负责人    联络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食品司邬建平  司长  8226220613661308568李 寰 综合处处长 8226211613601103916
办公厅 刘德平 副主任兼巡视员 82260036 13501212831 俞晓丹 局长办副主任兼  总值班室主任 82261969  13911061725
法规司田世宏  副司长  8226215313701369558李明刚法规一处副处长8226175213701262940
监督司刘春燕  副司长  8226221513671377365高建忠产品监督处处长8226194213701314449
执法司马雪冰  副巡视员  8226211513901144508余 政办案督查处副处长8226211213718634184
计财司白俊章  副司长  8226217013501240499霄奋强 财务二处处长 8226206813651348513
标准委郭 辉农业食品部主任8226291513901012606国焕新 食品处处长 82262658 13501X以99 

  附2: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通讯录
         主要(分管)负责人                    联络人           
 姓名 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北京市 朱佩芬 总工 010-84611177 -6006 13810096794 郎志强  处长 010-84611177   -5608 13381138880
天津市马伯禄副 局长022-2702100813902102602马 蜻 副处长 022-2702505713021342985
河北省刘尚华副 局长0311-8301222613603396381韩晓兵 处长 0311-8381801013803393382
山西省刘 军副局长0351-353250313903405087王书明 处长 0351-353269913503517561
内蒙古区陆圣时副局长0471-696787713947139432陈丽娜 处长 0471-694417713604718827
辽宁省陈弘士副局长024-2324372813082439359段军阳 处长 024-2324374013804035617
吉林省赵云彩副局长0431-8897437613904305135何 冰 处长 0431-8893747613944066111
黑龙江省刘小妹副巡视员        13904636300刘 伟 处长 0451-8797919713304510388
上海市唐晓芬副局长        13301773001朱 明 处长 021-5426419513501953663
江苏省孙春雷副局长025-8501203813675166688冯宜敏 副处长 025-8501220813805150180
浙江省李会广副局长0571-8502463013989876912王维荣 处长 0571-8502229213336018199
安徽省高宗宏副局长0551-286039813866750900仲 炎 处长 0551-288569513966681961
福建省吴 赳副局长0591-8780649613906939773张 飞 处长 0591-8784014313705061166
江西省李 岱副局长0791-818135813607916859邬定华 处长 0791-828461813607006279
山东省王殿华副局长0531-8267900813505311276林 平 处长 0531-8901212113953107186
河南省黄国英副局长0371-6593161613837160956李 姝 副处长 0371-6592850913703864696
湖北省宋少华总工程师027-8781105613907166618吴光银 处长 027-8781554213971032482
湖南省陈立新    0731-555610513907319689罗纳晚 处长 0731-535278213907317249
广东省任小铁副局长020-8447904813802907227张 欣 处长 020-8447095813600076009
广西区 闭俊东 副局长 0771-5314637 13978609206 晋 东  处长  0771-5313863 13397718592 13367768999
海南省叶振兴副局长0898-6539648213322031199冯学行 副处长 0898-6530372613368960833
重庆市王戈阳副局长023-8923355513908372188郑永红 处长 023-8923267113708305083
四川省张光伟副局长        13980908059张崇友 处长 028-8660758713981897760
贵州省孟宇光副局长0851-650905713511929103卢 涛 副处长 0851-651045913985129533
云南省 陈百炼 副局长 0871-3198686 13888046737 蔡 蒙  处长  0871-3132996   转1775  13577969166
西藏区段荣伍副局长0891-683259613908914662韦卫东 负责人 0891-682510913308990163
陕西省杨国胜巡视员        13759997666宋艺光 处长 029-8729223813909285187
甘肃省王军需副局长0931-883889813389330666何生荣 处长 0931-881600013993199111
青海省李 俊副局长0971-612888913909719589邹丽慧 处长 0971-616172513997273533
宁夏区曹国跃副局长0951-603896813895098395刘 欣 处长 0951-603823613995172799
新疆区李广平总工程师0991-231765313809948315彭继东 处长 0991-28480151399915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