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拨给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民救发〔1999〕12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拨给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民救发[1999]12号 1999年4月1日)
根据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给国务院的请示( ),经研究,决定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含 市 万元),用于解决春夏荒期间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群众的亲切关怀,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维护灾区的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安排好当前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4号)的要求,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落实好救灾粮差价补贴,安排好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协商、通力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救灾款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要将中央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与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筹安排使用,特别是要重点救济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将救灾款用于临时社会救济,不得截留、挪用,要确保救灾款及时足额地兑现到灾民手中,保证灾区的稳定。 要加强对救灾款的监督,对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使用等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追踪考核,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 请将此款列入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出科目,并于4月30日前将救灾款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灾民生活安排情况分别报告民政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