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日16:30—17:00提供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结算应急服务的公告
- 制定机关: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 发文字号:中汇交公告〔2015〕1号
- 公布年份:2015.01.08
- 施行日期:2015.01.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关于交易日16:30-17:00提供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结算应急服务的公告
(中汇交公告〔2015〕1号)
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延长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债券业务模块运行时间的批复》(银市场[2014]40号),自2015年1月26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将于16:30-17:00向市场成员提供债券交易结算应急服务,试行期6个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债券交易结算应急服务涵盖现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五个交易品种。 交易中心提供T+0应急交易服务时间为16:30-16:50,提供T+1应急交易服务时间为16:30-17:00。
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所对16:30以后达成的T+0应急交易提供应急结算服务时间为16:30-17:00, T+1应急交易的结算时间不变。
选择现券净额清算的交易、清算、结算时间不变。 市场成员应谨慎、妥善安排交易时间。原则上16:30以后的T+0交易适用于以下情况:
(1)个别成员流动性不足进行的紧急融资交易;
(2)因个别成员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进行的补救交易;
(3)其他原因导致的突发需求。 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所按照应急结算流程处理16:30以后的T+0结算交易,与成员结算相关的提款、自动退回结算资金等配套结算服务时点仍维持不变。 交易双方对于16:30以后达成的T+0交易应做好应急结算资金安排,有效防范结算失败等相关风险。对于因交易双方未及时确认结算指令,或因券/款不足导致未能在17:00前完成结算的,由结算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试行期内,对于16:30以后达成的T+0结算的交易,交易双方应当最晚于次一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部门章,同时抄报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所。 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所对16:30以后达成的T+0交易履行一线监测职能。对于应急交易多次结算失败的机构,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等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为提高16:30以后T+0结算的交易处理效率,促进市场成员合理安排交易结算时间,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所将酌情制定16:30后债券交易结算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方案另行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8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