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1986年11月24日以(86)
化生字第107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四条 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其职责是:
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眼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其职责是:
1.对急性中毒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六条 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车间抢救组由车间主任担任组长,安全员、工艺员、救护员、检修班长等参加。其职责是:
1.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指示和援救;
2.组织检修工人抢修发生故障的设备,切断毒源,终止毒物的继续泄漏与扩散,并对已泄漏的毒物进行适当的处理;
3.积极抢救中毒人员,协助救护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
第三章 设备与器材
第七条 有毒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眼镜、衣服、手套、胶靴等,存放在玻璃柜内.并有醒目的标记,便于随时取用。
第八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苯的氯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没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设备。
第九条 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品和器材。
第十条 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供氧式呼吸器、苏生器、吸痰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种型号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药和解毒剂以及心电图或监护仪等。此外,还应配备供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条 救护站应备有专用救护车,车内应备有担架、过滤式或供氧式防毒面具、苏生器及其他抢救用具等。
第十二条 有毒车间应存放一定数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的中和剂、吸收剂和对抗剂等。
第四章 联络与急救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与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网络系统。要强化联络与报告制度,及时地、高效率地进行抢救:
1.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报告车间负责人。
2.车间负责人除组织本车间人员排险抢救外,应以电话报告安全部门,通知救护站和医生。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报告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应紧急召集抢救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对策,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应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政府和社会上援救。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对直接接触毒物、并有中毒可能者,均应严密进行医学观察:
2.收留住院或门诊观察,进行医学监护,监护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
1.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2.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候;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第五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凡新入厂或调换新的作业岗位者,均应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工业卫生、防毒急救常识等教育。经考试及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允许在有毒岗位上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作岗位、接触的毒物及该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个人防护状况等项。《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卫生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八条 凡需进入塔、罐等容器内作业者,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先必须办理《进塔入罐作业证》。除按《动火证》要求的项目外,应增加监测作业场所的氧含量和某种毒物的浓度。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发给许可证,并注明工作时限、监护要求,过期需重新办理。无作业证者,不准操作,工人有权拒绝操作。《进塔入罐证》由安全、监测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包括从国外引进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得削减。
第二十条 工厂生产性与生活性供热、供水及下水排放系统必须分开,不得连通。
第二十一条 工人操作、检修和采样分析时,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更改。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示。
3.应有与企业负责人、调度室、救护站的直通电话,以便发生事故时随时报告;
4.车间盛装毒物容器应有标牌,标明容器名称,盛装何种毒物以及该毒物的毒性和中毒的救治办法等。标牌的项目举例见附表4。
第二十三条 工厂区内主要通道的路口处应设醒目的标牌,其上写明本厂主要毒物的分布区域、救护站、卫生所的位置和距离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定,地方化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化工企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生产厂长和工厂中毒抢救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和技术指导。
附表1 不同毒物应配备防护用具的种类和数量
毒物
级别 |
毒物举例 | 防毒口罩
(个/人) | 过滤式面具
(个/100人) | 供氧式或送风式
面罩(个/100人) |
一
级
| 汞,苯,氯乙烯,有 | 1 | 20 | 10 |
机磷农药,有机氟, | | | |
氰化物,砷化氢 | | | |
| | | |
二
级
| 铅烟,二硫化碳,氯 | 1 | 20 | 10 |
, 腈化物,硫化氢, | | | |
甲醛,氯化氢,硫酸 | | | |
二甲酯,光气,一氧 | | | |
化碳,环氧氯丙烷, | | | |
苯的硝基和氨基化 | | | |
合物 | | | |
三
~
四
级 | 甲醇,氮氧化物,氨 | 5 | 10 | 5 |
,二氧化硫,丙酮 | | | |
| | | |
毒物名称
|
解毒剂
| 雾化
吸入剂 | 冲洗设备(个/100人) |
冲眼 | 淋浴 | 浴缸 |
汞
苯
氯乙烯
有机磷
有机氟
氰化物
砷化物
铅烟
二硫化碳
氯
腈化物
硫化氢
甲醛
氟化氢
硫酸二甲酯
光气
一氧化碳
环氧氯丙烷
甲醇
氮氧化物
氨及氢氧化铵
二氧化硫
丙酮
黄磷
酸
碱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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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3
2
2
2
2
5
5 | 3
2
2
2
2
2
2
2
5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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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 药物剂量 │数量│ 药物名称 │ 药物剂量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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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二巯基丙磺酸钠 │ 250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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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亚硝酸异戊酯 │ 0.2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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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救药品 │ │ │ 8.亚硝酸钠 │ 2.5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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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肾上腺素 │ 1毫克/支│2支 │ 9.亚甲蓝 │20毫克/支 │ 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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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丙肾上腺素│ 1毫克/支│2支 │ 10.硫代硫酸钠 │320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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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洛贝林 │ 3毫克/支│2支 │ 11.维生素C │250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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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苏灵 │ 8毫克/支│2支 │ 12.解氟灵 │ 2.5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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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纳加 │ 250毫克/支│2支 │ 13.美解眠 │50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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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拉明 │ 375毫克/支│2支 │ 14.印防已素 │ 3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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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巴胺 │ 20毫克/支│2支 │ 15.肝太乐 │100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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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速尿 │ 20毫克/支│2支 │ 16.三磷酸腺苷 │20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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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利血平 │ 1毫克/支│2支 │ 17.细胞色素C │15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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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西地兰 │ 0.4毫克/支│2支 │ 18.辅酶A │50酶活单位/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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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异博定 │ 40毫克/支│2支 │ 19.谷氨酸钠 │5.75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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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硝普纳 │ 50毫克/支│2支 │ 20.维生素B6 │25毫克/支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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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鲁米纳 │ 0.1毫克/支│2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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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杜冷丁 │ 100毫克/支│2支 │三.急救器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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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非那根 │ 25毫克/支│2支 │1.小型供氧器 │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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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痛定 │ 2毫克/支│2支 │2.表式血压计 │ │ 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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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氨茶碱 │ 250毫克/支│2支 │3.听诊器 │ │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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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4-2 │ 10毫克/支│2支 │4.开口器 │ │ 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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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灭吐灵 │ 10毫克/支│2支 │5.舌钳 │ │ 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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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止血敏 │ 250毫克/支│2支 │6.14厘米直,圆头手术刀 │ │ 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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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维生素K │ 4毫克/支│2支 │7.钢笔式手电筒 │ │ 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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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氟美松 │ 5毫克/支│2支 │8.口咽通气导管 │ │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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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庆大霉素 │ 8万单位/支│2支 │9.镊子 │ │ 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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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葡萄糖 │ 250毫升/瓶│1瓶 │10.心内注射针头 │ │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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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甘露醇 │ 250毫升/瓶│1瓶 │11.针灸针 │ │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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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5%葡萄糖 │ 20毫升/支│4支 │12.闭式输液包 │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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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5%碳酸氢纳│ 10毫升/支│4支 │13.小型敷料盒 │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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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利多卡因│ 10毫升/支│2支 │14.止血带 │ │ 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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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氯化钙 │ 10毫升/支│2支 │15.小砂轮 │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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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氢化可的松│ 100毫克/支│2支 │16.水止 │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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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葡萄 │ 100毫升/支│2支 │17.30毫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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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生理盐水 │ 10毫升/支│2支 │18.5毫升 注射器 │ │各1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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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PP粉(配 │ │1瓶 │19.2毫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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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5%碘酒 │ │1瓶 │20.绷带 │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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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75%酒精 │ │1瓶 │21.胶布 │ │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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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消泡净 │ 0.5毫升/支│2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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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镇痛新 │ 15毫升/支│2支 │四.可选配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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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氯化钾 │ 1000毫克/支│2支 │1.氧桥(充氧装置) │ │1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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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托品 │ 0.5毫克/支│2支 │五.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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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托品 │ 5毫克/支│2支 │1.急救箱说明书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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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磷定 │ 250毫克/支│2支 │2.常见急性职业中毒抢救│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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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地酸钙钠 │ 200毫克/支│2支 │ 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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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巯基内醇 │ 200毫克/支│2支 │3.XY-1小型供氧器说明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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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名称 X X X X X
主要毒物 硫酸二甲酯
含 量 87%
注意事项: 易挥发液体,吸收有中毒危险,溅入眼内或皮肤可致灼伤.操作时
注意下列事项:
(1)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2)投放与提取物料时,不要使其溢出容器;
(3)操作时,应备防毒式面具或供氧式面具,以及防护手套,胶靴等;
(4)工作服沾染物料时,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5)泄漏时,用砂或碱性物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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