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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16〕162号
公布年份:
2016.09.17
施行日期:
2016.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
(国函〔2016〕16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请示》(建城〔2016〕144号)收悉。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具体工作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
201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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