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履行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分别按照《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2)规定的范围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数据库、软件和多媒体类只汇交电子文件。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不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文件目录。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地区)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规范汇交流程。
1.在线预约。汇交人可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在线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报送应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对于省级馆藏机构已建立汇交信息平台的,可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预约,相关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2.资料报送。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附件3)准备材料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提交,委托保管的原始地质资料向受托单位提交。电子文件使用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s://dzzl.ngac***/)制作,格式应符合《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附件4)。
3.接收验收。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1)),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
4.汇交凭证发放。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附件5 文书样式(2))。
5.资料转送。需要向有关馆藏机构转送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转送电子文档,转送资料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 严格汇交期限。
1.汇交时限。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及时督促提醒汇交人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2.延期汇交。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附件5 文书样式(3))。馆藏机构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后,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督促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3.逾期汇交。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附件5 文书样式(4)),责令汇交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加强特殊情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5 文书样式(5)),由馆藏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回执单》(附件5 文书样式(6))。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 文书样式(7))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对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质资料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
矿业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汇交地质资料,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各阶段应汇交该阶段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矿业权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所有地质资料的汇交。
二、提升地质资料保管水平 加强馆藏机构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全国馆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馆藏机构应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附件6),改善办公、库房、数据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推进馆藏机构建设。 做好地质资料保管。
馆藏机构要做好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及时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及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迁移和修复,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证数据长期有效可用。
自然资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海洋地质等原始地质资料,由受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国馆保管。
相关单位应按照《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附件7)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加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管理。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保护期限自动延续。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附件5 文书样式(8)),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
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
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注明地质资料保护期限。 加快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应积极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转型升级,开展国家基础地质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维护,建立地质资料数据管护机制和数据中心技术平台,构建协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非涉密地质资料实体数据在线汇交。
三、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服务 丰富服务方式。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主动公开地质资料案卷级、文件级目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基本服务,积极开展地质资料网络订单服务。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等多元化服务。
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服务方式、服务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做好保护期内资料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书面同意。
四、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及时更新汇交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全国馆负责每季度更新部批准的矿业权和中央财政下达自然资源系统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附件8),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全国馆提供相关项目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向其省级馆藏机构提供本行政区矿业权项目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
馆藏机构应每季度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全国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矿业权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对于项目合并、中止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汇交人提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推进汇交信息公开。
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补充修改、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下载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开透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汇交监管信息,包括已汇交、延期汇交、逾期未汇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做好地质资料保密管理。
认真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发〔2022〕78号),做好地质资料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全过程保密管理,规范《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管理,提升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水平。 加强信用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规定,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9日
附件:
1.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
4.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5. 文书样式
6.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标准
7.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8.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表
附件1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
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
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地质资料
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形成的各类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新增、复(核)算、标定和结算储量报告)。 海洋地质资料
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区域的或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空间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施工设计和竣工报告。 地震地质工作
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 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型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其他地质资料
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生态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2
实际材料图、路线地质小结、野外记录本、各种调查表、照片和录像。 地质剖面测制
实测地质剖面记录表、野外记录本、实测地质剖面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剖面地质小结、照片和录像。 遥感解译
遥感原始数据、遥感影像图、遥感解译图、遥感异常图、遥感地质解译文字材料、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 测量(地形测绘)
控制网分布图、控制点成果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成果表、矿区地形图、控制点(网)观测记录、测量观测数据与计算表、测量工作总结、仪器检验或校正数据表。 钻探工程
钻孔柱状图、孔深及弯曲度测量记录、钻孔地质记录表、钻孔班报表、钻孔工作小结、岩矿心音像记录、钻孔封孔设计、封孔记录表、综合记录表和质量验收报告。
其中水文地质钻探还应提交:简易水文观测记录、成井记录、抽水试验原始记录、固井与封孔记录。
其中油气地质钻探还应提交: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山地工程
槽、井、硐(坑道)探地质编录记录(表、簿)、工程编录中的影像资料、工程素描图、采样平面图。 监测
观测点分布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 物探测量
物探测量包含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测井、放射性六种具体工作手段,其汇交细目为总体和每种具体手段的汇交细目之和。
物探手段总体汇交细目:标本采集与测定、统计记录、异常踏勘及异常验证原始记录、各工作的质量检查和精度评价记录、原始资料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野外工作总结应包含:所有仪器类型及仪器调节、性能试验结果、数据整理项及所用公式、畸变数据(点)处理情况、数据质量检查方式与统计结果、统计时甩点情况、数据单位、数据改算参数等。
物探具体工作手段汇交细目如下:
(一)重力测量。
测量控制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档案、布格重力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重力值、近中远区地改值及布格异常值)。
(二)地面磁法测量。
基点选择及基点T0值测定记录、磁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总场值及磁异常值等)。
(三)航空磁法测量。
航磁测量成果数据文件(含点测量成果、飞行高度、总场值、航磁异常值等)、说明航磁导航定位、测高、磁补偿、飞行高度等精度或者灵敏度的记录、数据处理报告。
其他的航空物探工作参照航空磁法测量的汇交细目。
(四)电法测量。
1.测深类电法(大地电磁测深、地面瞬变电磁法、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电偶源频率电磁测深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及对应原始曲线图集、资料(数据)整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图表。
2.直流电法(时间域激发极化法、直流充电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整理后观测结果(含视电阻率计算结果)。
(五)地震测量。
物理点测量成果表、观测系统图、原始观测数据及相关图件、常规处理项目及情况表与特殊处理项目内容表。
(六)地球物理测井。
测井通知书、单孔原始测井数据及原始曲线图。
(七)放射性测量。
放射性本底测量记录、观测数据及统计整理结果(含图表),异常登记和验证相关记录。 化探测量(岩石测量、土壤测量、水系沉积物测量、水化学测量和多目标测量)
实际材料图、数据汇总表(含点号、线号、图幅号、采样介质、送样号、检验编号、平面坐标及各元素分析值),样品分析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其他气体测量、地电化学、地气化学测量、活动态测量、浅钻化探、井中取样等参考化探测量汇交范围。 实验测试
各类样品(试验场)分析、测试、鉴定结果报告(含数据、照片、图版、计算图表)。 地质综合及数据库建设
各类地质要素属性采集表或采集记录、地理底图编绘方案、说明书文字底稿。 其他未包含在上述列表中的工作手段按如下细目汇交
野外观测仪器记录数据、野外工作人员记录的数据和图片、野外工作使用的基准参考、相关的数据记录表、数据处理报告,野外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等。
说明:
1.汇交细目按照工作手段确定,一项地质工作中涉及多种工作手段,需按照每种工作手段的细目汇交。
2.细目中内容如果已经在成果资料里以文、图、表、数据库的形式体现,可不再汇交。
3.开展样品采集的地质工作,需汇交样品采集登记表(含坐标)、送样清单,可按照项目整体汇总汇交。
4.采用野外数字化采集方法形成的原始资料应全部汇交。
5.钻孔采用数字化编录建库的应汇交钻孔数据库。
附件3
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
序号 | 类别 | 汇交要件 | 份数 | 载体 形式 | 格式来源及注意事项 |
1 | 管理性文件 (必须) | 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 | 2 | 纸电 | 本文件附件3-1,加盖汇交人公章 |
2 | 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 | 1 | 电 | 本文件附件3-2 | |
3 | 地质资料文件明细表 | 1 | 电 | 本文件附件3-3 | |
4 |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 1 | 纸电 |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加盖汇交人公章 | |
5 | 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 | 1 | 纸电 | 本文件附件3-4,加盖汇交人公章或保密委员会专用章 | |
6 | 管理性文件 (可选) | 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 | 1 | 电 | 本文件附件5 文书样式(3),加盖汇交人公章 |
7 | 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 | 1 | 电 | 本文件附件5 文书样式(8),加盖汇交人公章 | |
8 | 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 | 1 | 纸电 | 本文件附件5 文书样式(5),加盖汇交人公章 | |
9 | 地质资料汇交委托函 | 1 | 纸电 | 格式自制,加盖汇交人公章 | |
10 | 地质 资料 | 成果地质资料 | 1 | 纸电 | 正文加盖汇交人/形成单位公章 |
11 | 探/采矿许可证、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评审验收意见等证明材料 | 1 | 纸电 | 原件或复制件 | |
12 |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 | 1 | 纸或电 | 汇交纸质件或电子文件 | |
13 | 应汇交的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 / | 实物 |
说明:除本清单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增加汇交材料,确需增加的应向自然资源部报备。
附件3-1
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
汇交人(盖章): 资收字:
探矿权/采矿权 (项目)名称 |
| 探矿权/采矿权 (项目)编号 | 项目性质 (资金来源) | |||||||||||
| 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限 (项目起止时间) |
| ||||||||||||
序号 | 报送单位 档号 | 资 料 名 称 | 成果资料件数及数据量 | 原始资料件数及数据量 | 资料形成时间 | 涉密情况 | ||||||||
纸质文件 | 电子文件 | 电子文件 | 数据量(MB) | 纸质文件 | 电子文件 | 电子文件 | 数据量(MB) | |||||||
(件) | (件) | 夹(个) |
| (件) | (件) | 夹(个) |
| |||||||
合计 | ||||||||||||||
电子介质数量:光盘 张;硬盘 块;其他介质 。 | ||||||||||||||
备注: | ||||||||||||||
汇交人承诺:本次汇交的地质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若情况不属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人: 接收单位(盖章): 接收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1.此单一式2份,资料汇交人1份,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1份。
2.所有的数量填写物理量。原始资料件数及数据量仅填写汇交的原始资料的件数和数据量。
3.“涉密情况”填写该档资料“涉密”或“不涉密”。
附件3-2
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
资料名称 |
| |||||||||||
报送单位档号 |
| |||||||||||
主要编著者 |
| |||||||||||
文件 数量 (件) | 成果资料 | 正 文 | 审批 | 附图 | 附表 | 附 件 | 数据库 | 软件 | 多媒体 | 其 他 | ||
纸质文件 |
|
|
|
|
|
|
|
|
| |||
源电子 文件 |
|
|
|
|
|
|
|
|
| |||
存档电子文件 |
|
|
|
|
|
|
|
|
| |||
原始资料 | 底 | 测 | 观 | 探 | 样 | 试 | 录 | 像 | 综 | 文 | ||
纸质文件 |
|
|
|
|
|
|
|
|
|
| ||
电子文件 |
|
|
|
|
|
|
|
|
|
| ||
资料形成 单位 | 名 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汇交人 | 名 称 |
| ||||||||||
通讯 地址 |
| 邮 编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 |||||||||
联系 电话 |
| 电子 邮箱 |
| |||||||||
电子文件汇交说明 | 源电子文件格式及版本(文本、图件、数据库、软件、多媒体等) | |||||||||||
硬件环境: | ||||||||||||
软件环境: | ||||||||||||
| ||||||||||||
图件系统库、字库及投影说明: | ||||||||||||
| ||||||||||||
其他说明: | ||||||||||||
成果报告摘要 | ||||||||||||
备注 |
|
填报说明:
1.“资料形成单位”和“汇交人”中的“名称”,填写全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完整。
3.“电子文件汇交说明”的“硬件环境”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机类型、CPU频率及型号、存储器容量要求、内存配置要求、显示适配器要求、外设主要输出设备及型号说明。“软件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及其版本说明、应用平台、软件说明、特殊软件及配置的必要说明。“其他说明”包括电子文件加密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电子文件利用的相关说明。
4.“成果报告摘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次工作的性质、目的;工作区(矿区、测区、研究区)的地理位置或交通位置,地质特征或地理、地貌特征,矿床特征;实际完成的主要工作量;主要结论或主要成果。用字母、符号表示的各种分子、计量单位等替换成中文名称;一般不超过1000字。
5.“底”“测”“观”“探”“样”“试”“录”“像”“综”“文”分别指“成果底稿、底图类”“测绘资料类”“野外地质观察类”“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采样测试鉴定类”“试油、试采、采油类”“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航遥影像类”“中间性综合资料类”“技术管理文件类”。
附件3-3
地质资料文件明细表
共 页 第 页
资料名称 |
| |||||
序号 | 资料 类型 | 文件名 | 文件题名 | 载体 形式 | 是否应 当汇交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说明:
1.“资料类型”填写“成果”或“原始”。
2.“文件名”填写汇交地质资料的电子文件名称(不含文件后缀)。
3.“文件题名”据实填写文件的完整题名,其中图件类文件需按照“序号-图号 图件名称 比例尺”格式填写,图件有纵横比例尺时先填写纵向比例尺,再填写横向比例尺。
4.“载体形式”纸介质填“Z”,电磁介质填“D”,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填“ZD”。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此项为空。
5.本表填写所有成果和原始资料文件,“是否应当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全部填“是”;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填“是”,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填“否”。
附件3-4
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
汇交人名称 | ||||||
资料名称 | ||||||
形成单位 | ||||||
汇交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 ||||||
序号 | 文件名+文件题名 | 涉密页码(内容) | 涉密事项 | 密级 | 保密期限 | 知悉范围 |
|
| |||||
|
| |||||
|
| |||||
|
| |||||
|
| |||||
涉及工作秘密信息 | ||||||
序号 | 文件名+文件题名 | 涉密页码(内容) | 涉密事项 | 知悉范围 | ||
|
| |||||
|
| |||||
|
| |||||
|
| |||||
|
|
填报说明:
1.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涉及工作秘密信息按照分类顺序填写。其中成果地质资料按照正文、审批、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软件、多媒体、其他顺序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按照底/D、测/C、观/G、探/T、样/Y、试/S、录/L、像/X、综/Z、文/W顺序填写。
2.涉密页码(内容)按照成果和原始资料分类不同分别填写。其中成果地质资料中正文、审批、附表、附件、其他和原始地质资料所有分类填写文件涉密页码;成果地质资料中附图类填写文件比例尺;成果地质资料中数据库、软件、多媒体等以及原始地质资料中无页码的数据类文件填写文件涉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在密级一栏填“绝密”“机密”或“秘密”。参照对应的国家秘密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知悉范围。
3.汇交地质资料所有文件均需定密,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文件时不填写此表。
附件6
为进一步深化《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督促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高保管条件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或部门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分级。
根据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馆舍建筑、设施与设备、人员、经费、馆藏、业务等六个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将其划分为六级,分别是特一级、特二级、甲一级、甲二级、乙一级、乙二级。
全国地质资料馆应达到特一级或特二级;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
其他行业或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达到乙二级及以上级别。
附表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表
要 求 | 特一级 | 特二级 | 甲一级 | 甲二级 | 乙一级 | 乙二级 | ||
一
馆 舍 建 筑
| 总体要求 |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有独立建造、自成体系的独栋地质资料馆舍。 | √ |
|
|
|
|
|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甲级档案馆的建设要求(包括防火、防震、防雷等级、馆址选择、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等)。(18)* | √ | √ | √ | √ |
|
| ||
库房 | 设置独立资料库房和电磁介质库房,各库房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库房内的保管条件应符合防盗、防光、防高(低)温、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污染、防紫外线照射、防有害生物等十防要求。与库房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挂在库房内或库房附近适宜且醒目的位置。(18)* | √ | √ | √ | √ | √ | √ | |
库房温湿度应符合国家要求。纸质地质资料库房的温度宜控制在14℃—24℃ 范围内,每昼夜允许波动范围为±2℃;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60%范围内,每昼夜允许波动范围为±5%。电磁介质库房的温度宜控制在17℃—20℃ ,相对湿度宜控制在35%—45%。(18)* | √ | √ | √ | √ | √ | √ | ||
库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 ≥3000 | ≥1500 | ≥700 | ≥200 | ≥100 | ≥50 | ||
满足未来20年地质资料入库余额(余额=(过去20年应由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存的资料所占用的总面积或总容量)×余额参数)。 | √ | √ | √ | √ | √ | √ | ||
余额参数。 | 300% | 300% | 200% | 200% | 150% | 150% | ||
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 | 有地质资料接收室、电子数据接收室、资料整理室。 | √ | √ | √ | √ | √ | √ | |
有编目室、数据加工室、裱糊室和数字化工作用房。 | √ | √ | √ | √ |
|
| ||
有专用机房、专用资料消毒杀虫室、扫描打印室和静电复印室。(17)* | √ | √ | √ |
|
|
| ||
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 ≥3000 | ≥1500 | ≥700 | ≥200 | ≥100 | ≥50 | ||
查阅资料用房 | 查阅资料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 ≥2000 | ≥1000 | ≥500 | ≥200 | ≥100 | ≥50 | |
有目录室、查阅登记室、普通阅览室。 | √ | √ | √ | √ | √ | √ | ||
有电子阅览室。 | √ | √ | √ | √ |
|
| ||
有涉密资料阅览室、阅者休息室、展览厅、报告厅。 | √ | √ | √ |
|
|
| ||
二
设 施 与 设 备 | 馆舍建筑中的设施与设备 |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配备《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要求的各项设施与设备。 | √ | √ | √ | √ | √ |
|
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甲级档案馆建设要求的各项设施和设备。(17)* | √ | √ | √ | √ |
|
| ||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所在建筑应设防盗报警及视频监视系统。(17)* | √ | √ | √ |
|
|
| ||
库房中的设施与 设备 | 配备有防火、防盗、防虫等设施和设备。 | √ | √ | √ | √ | √ |
| |
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17)* | √ | √ | √ | √ |
|
| ||
配备实时监控和恒温恒湿设备。(17)* | √ | √ | √ |
|
|
| ||
业务、技术与办公用房的设施与设备 | 配备开展资料日常工作所需的相关设备。 | √ | √ | √ | √ | √ | √ | |
配备服务器、数字资源加工设备、TB级存储设备、建立局域网和互联网网站建设等需要的网络设备,并能根据新业务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添置新设备。 | √ | √ | √ | √ |
|
| ||
配备灭火系统,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灭火系统。(17)* | √ | √ | √ | √ |
|
| ||
静电复印室中应设置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17)* | √ | √ | √ |
|
|
| ||
查阅资料用房的设施与设备 | 资料阅览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17)* | √ | √ | √ |
|
|
| |
三 人 员 | 编制 | 直接从事地质资料业务工作的正式编制(人)。 | ≥120 | ≥60 | ≥30 | ≥15 | ≥10 | ≥5 |
结构 | 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合理,有地质、档案、计算机等不同专业人员。 | √ | √ | √ | √ | √ |
| |
中、高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以上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 | √ | √ | √ |
|
|
| ||
四 经 费 | 预算 |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预算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 √ | √ | √ | √ |
|
|
数额 | 应能够足额保障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日常运行和基础性地质资料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应随年度、馆藏规模、资料利用情况等变化而增加。 | √ | √ | √ | √ | √ | √ | |
五 馆 藏 | 排架与资料数量 二选一 | 排架长度(延米)。 | ≥10000 | ≥5000 | ≥2000 | ≥1000 | ≥500 | ≥200 |
馆藏地质资料数量(档)。 | ≥100000 | ≥50000 | ≥10000 | ≥6000 | ≥5000 | ≥2000 | ||
六
业 务 工 作
六
业 务 工 作
| 制度建设 | 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至少有基本的接收、整理、安全保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且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4、17)* | √ | √ | √ | √ | √ | √ |
接收、验收与转送 | 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4)* | √ | √ | √ | √ |
|
| |
按规定转送地质资料。(9、14、15)* | √ | √ | √ | √ |
|
| ||
整理 与保管 | 馆藏资料整理规范。(4)* | √ | √ | √ | √ | √ | √ | |
对各种介质的地质资料安全有序保管,对馆藏数字资料进行备份,按有关电子文件管理规范开展多套介质离线备份,对备份介质进行安全有序的管理,实行备份介质异地保存或馆藏数据异地备份。(4)* | √ | √ | √ | √ | √ | √ | ||
建立馆藏全部资料案卷级目录数据库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18)* | √ | √ | √ | √ | √ | √ | ||
开展地质资料扫描数字化、矢量化等不同层次和形式的数字资料加工。(18)* | √ | √ | √ | √ | √ | √ | ||
馆藏资料数字化程度(含矢量化)应达到90%以上,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可公开的数字化成果,建立馆内局域网,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管理系统。(18)* | √ | √ | √ |
|
|
| ||
对破损资料开展修复。(18)* | √ | √ | √ | √ |
|
| ||
资料利用与编研 | 按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地质资料服务。(20)* | √ | √ | √ | √ | √ | √ | |
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馆内服务系统,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有独立网站。(4、18)* | √ | √ | √ |
|
|
| ||
提供资料目录互联网查询服务,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4、18)* | √ | √ | √ | √ |
|
| ||
每年编辑专题汇编或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专题材料数量。(19)* | ≥3 | ≥3 | ≥2 | ≥2 | ≥1 | ≥1 | ||
交流 与培训 | 有计划地对资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 √ | √ | √ | √ | √ | √ | |
对外有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的能力。 | √ | √ | √ | √ |
|
| ||
每年参加的交流活动数量。 | ≥3 | ≥3 | ≥2 | ≥2 | ≥1 | ≥1 | ||
编报年报 | 次年1月底前编写本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并上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9)* | √ | √ | √ | √ |
|
| |
保密管理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保密管理法规制度。 组建保密委员会,妥善管理本机构的涉密地质资料。处理涉密地质资料的电脑、移动硬盘等设备应有明确标记,不能与非密设备混用,涉密电脑和移动硬盘不能连接互联网,涉密网与互联网应物理隔离。 | √ | √ | √ | √ | √ | √ |
说明:*括号中的数值为《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条款编号。
附件7
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地质资料,均属归档范围。根据其内容性质、形式特征和内在联系分为八类。
(一)综合类(代号:01)。
包括与油气勘探与开发有关的,综合性、管理性的地质资料和其他难以归入代号02-08类中的文件材料。
(二)测绘类(代号:02)。
包括地形、地理测量、地质测量及定位等测绘类成果报告,原始记录、数据、计算处理资料、成果图件,合同书、设计书、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有关管理性文件。
(三)地质勘探类(代号:03)。
包括地质调查、资源评价各阶段地质工作中所形成的勘探报告、评价报告和资源量、储量估算报告等成果报告,相关地质观测资料,样品分析、鉴定资料,合同书、设计书、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有关管理性文件。
(四)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勘探类(代号:04)。
包括地震、重力、磁法、电法、遥感等地球物理勘探与地球化学勘探成果报告,野外原始记录,仪器原始记录,样品分析、鉴定资料;资料采集、数据处理和解释等综合性成果资料及其数据体,合同书、设计书、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有关管理性文件。
(五)油气田开发类(代号:05)。
包括油气田开发各阶段工作中所形成的开发方案、油气藏描述等成果报告,开发数据、图册、报表和开发试验及效果分析等综合性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动态资料,合同书、设计书、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有关管理性文件。
(六)单井类(代号:06)。
包括单井的钻井地质、钻井工程、测井、试油及试采等成果报告,地质录井资料,样品分析、鉴定资料,各种仪器测井资料,试油、试采、采油和井下作业的原始记录、动态资料,井史等钻井工程原始记录,合同书、设计书、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有关管理性文件。
(七)科学技术研究类(代号:07)。
包括油气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勘探方法和解释研究,钻井、试油、试采工艺技术研究,地球物理测井研究,油气田开发研究和采油工艺研究等科研成果报告,研究实施的各项原始记录,样品分析、鉴定成果资料,重要的依据性资料,合同书、设计书、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有关管理性文件。
(八)实物地质资料类(代号:08)。
包括岩心、岩屑,油气水样,各类标本,光片、薄片及其扫描图像,及有关文字说明。 编号与编目
(一)编号。
1.档号。
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类别号、案卷号、件号四部分组成。
(1)全宗号。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定给立卷归档单位的编号。
(2)分类号。
企业根据本单位档案的分类,指定给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档案类的标识符号。
(3)类别号。
本文件归档范围与分类中给出的类别代号。
(4)案卷号。
案卷排列的序号。
(5)件号。
案卷内文件的序号。按件管理的单位,件号为文件序号。
(6)档号的结构。
档号的结构为:全宗号-分类号·类别号-案卷号-件号,按件管理的单位可不设案卷号。
地质勘探类示例:
2.光磁载体编号。
光磁载体编号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对光盘、硬盘等光磁载体排列顺序的编号。当多个案卷在一个光磁载体上存储时,采用光磁载体编号排架。其结构为:全宗号-分类号·类别号-顺序号。
(二)编目。
1.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应合理设置保管期限,建立总目录和细目。
2.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的著录执行《地质资料著录规则》(DZ/T 0465—2024)的规定。
3.岩心和岩屑的整理应在出井后立刻进行,整理执行《油气井地质录井规范》(SY/T 5788.3—2014)的规定,著录执行《地质资料著录规则》的规定,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9号)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登记表。 立卷归档要求
(一)立卷归档责任。
油气矿业权人应当将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归档管理要求纳入全业务流程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岗位职责。
对油气勘探与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组织开展技术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审查或验收。
油气地质资料形成单位应健全“谁形成、谁负责”管理机制,将地质资料立卷归档纳入工作流程管理,对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立卷归档组织管理。
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计划管理、生产管理和科研管理的责任范围。应做到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地质资料的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验收项目成果与验收归档地质资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奖励项目成果以及生产、科研人员考核与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出具项目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地质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工作,并负责验收和编目。
(三)建档单位。
以项目、井为单位立卷归档。
(四)归档资料的鉴定。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协同项目承担单位对归档地质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系统性、保管期限作出判定。
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归档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作出判定。
(五)组织保管单位。
地质资料在系统整理过程中,实体资料按建档单位组装成袋、盒进行保管。
(六)立卷归档质量要求。
1.总体要求。
(1)完整。
从立项开始到项目结束以至推广应用、成果奖励等各阶段,应归档的地质资料应齐全、完整、有效,每件内容要素构成应完整,责任签署应完备,用印应清晰、定密规范;外文资料有译文的,应将译文一并归档。
(2)准确。
地质资料应真实反映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活动实际;原始资料数据应准确;根据评审、鉴定、验收意见,在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的同时,应对有关地质资料作相应的修改;归档范围、立卷类别划分应准确。
(3)系统。
地质资料的整理应系统科学,符合自然形成规律并保持其内在联系,符合突出主体、层次分明的原则。
(4)规范。
地质资料的格式及规格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有利于长久保存。
地质资料的字迹、线条应工整,着色、着墨应牢固,清晰美观。地质资料宜选用优质载体,以利于长期保存。地质资料应进行整饰,方能立卷归档。
2.纸质文件材料要求。
(1)纸质优良,以利于长期保存。永久保存的原始资料不应使用普通透明纸、氨熏蓝图。聚脂薄膜作底图时应加涂保护膜。
(2)规格统一。报告正文、附件的幅面宜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3、A4幅面纸,大幅软质图件应折成270mm×190mm,图面折在里,责任表(图签)露在外,折叠呈手风琴状。
(3)书写材料宜采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野外记录簿等一般宜采用2H铅笔书写。不应使用圆珠笔、彩色笔书写及复写纸复写。
(4)页面文字、图结构应合理大方,字迹工整、清楚,线划饱满、清晰、美观。
(5)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材料和图件在不受工程作业主要技术装备软、硬件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应首选激光打印机输出或印制效果比其更利于长期保存的设备输出,不宜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6)全部底图和野外记录的各种重要素描图、产状要素、地层代号等应着墨。按规定需着色的图件,应按色标着色,色泽要协调均匀,分色界线要清楚。
(7)纸质文件材料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装订的文件材料,应加封面(不宜加硬封面)、扉页、目录及编写页码,封面、扉页、目录应按照有关要求编排,装订的单册厚度不宜超过2cm,应使用棉线(绳)装订或胶装,装订应牢固、美观,便于利用和保存。不装订的,以大幅面图、表为主,每张图、表右下角应印制责任表,多拼图应有接图签。不易折叠的硬质图件应用图袋(筒)包装。
3.电子文件要求。
(1)电子文件应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存储到可长期保存的脱机载体上。
(2)归档电子文件载体应采用耐久性强的存储介质。提交时应进行载体、外观、病毒查验,确保无损伤、无划痕、无病毒感染。
(3)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应标明电子档案号、载体编号、内容题名、形成时间等。
(4)归档电子文件格式应通用、标准,并附配套的软件、硬件环境说明。
(5)归档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内容相同,电子文件信息应完整、准确、齐全、可读、可拷贝。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
(6)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记录涂层。
4.实物地质资料要求。
(1)岩心、岩屑应洁净无污染。
(2)岩心按岩心编号顺序,自上而下,从左至右装入岩心箱(盒),岩屑应装入砂盘或砂袋,岩心箱和砂盘、砂袋均应坚固耐用。
(3)含饱和油气的岩心应蜡封,造浆泥岩岩心应预防水浸。
(4)岩心上应用油漆标明井号、取心井段、层位、方向线、岩心编号。方向线延钻进方向,用红色、黑色(或蓝色)油性记号笔在岩心上画两条平行方向线,红线在上,黑(或蓝)线在下,两条线间距约1cm,箭头长度约2cm,与岩心纵向角度约45°。岩心编号标明取心回次、岩心块数和块序,通常以带分数表示:整数代表回次,分母代表块数,分子代表该块的序号。
(5)岩心箱(盒)外应用油漆或标签标明井号、取心井段、回次范围、层位、编号及箱号等,箱内在相应位置应放置回次票和分层票。砂盘外应用油漆标明井号、井深及盘号,隔档上方应用碳素墨水笔标明具体井深。光片和薄片应装入专用的盒、箱存放,并标明档号、项目名称、光片和薄片的起、止号及日期等。
(6)岩石和古生物化石标本用专用包装纸(袋)包装,用碳素墨水笔写明编号,填写标签,标签要求书写字迹工整、清晰。标签内容一般包括:标本名称、地层时代、采集地点、采集时间、采集人等。标本箱外应标明剖面名称、标本类型、起止编号,箱内应附标本登记表。
(7)油、气、水标本应瓶装,密封,瓶上应贴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采集地点、井号、井深、层位、采集时间及采集人等。
(8)岩心的数字化扫描及质量要求应符合《岩心数字化技术规程》(DZ/T 0441)的规定。
(七)立卷归档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卷归档要求,按生产、科研阶段收集、整理地质资料,缺漏的要及时补齐,不合格的要及时整饰。
2.项目成果终审之前,承担单位应将地质资料系统整理、造册,初步立卷,提供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初步验收。
3.项目成果终审之后,承担单位应按本规定将地质资料分类、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责任单位公章后,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正式归档验收。归档地质资料应填写交接清单,履行交接手续,双方签字,一式两份。
4.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对归档的地质资料,按“立卷归档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则限期修改、补充,直至合格。
5.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接收归档地质资料后,应及时整理、编目。
6.项目成果奖申报、评审、奖励材料,专利申请、评审、批准材料,项目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技术推广应用材料和技术转让材料等,应及时向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补交。
(八)立卷归档时间。
1.项目成果终审前完成初步立卷。
2.项目成果终审后90日内完成最终立卷,向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移交归档地质资料。
3.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接收并验收归档地质资料4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4.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接收补交归档地质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归档。
附件8
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表探矿权项目信息表
序号 | 所在 行政区 | 变化次数 | 变化序号 | 变化类型 | 探矿权基本信息 | 探矿权人信息 | 勘查单位信息 | |||||||||
勘查项目名称 | 许可证号 | 探矿权有效期 | 勘查面积 | 名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名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1 |
|
| 1 |
|
|
|
|
|
|
|
|
|
|
|
|
|
采矿权项目信息表
序号 | 所在 行政区 | 变化 次数 | 变化序号 | 变化 类型 | 采矿权基本信息 | 采矿权人信息 | |||||||
矿山名称 | 许可证号 | 采矿权有效期 | 矿区面积 | 开采矿种 | 名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1 | 1 |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编号 | 所在行政区 | 项目开始 年月日 | 项目终止 年月日 | 项目来源 | 项目承担单位信息 | 项目是否评审 | 项目评审 年月日 | 备注 | |||
名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
| |||||||
1 |
填报说明:
1.表中“变化次数”是指项目变化类型的次数,如第1次为“探矿权新立”,第2次为“探矿权延续”,则变化次数为“2”。2.表中“变化类型”是指项目新立、延续、变更等申请类型。3.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是指可提交独立成果报告的地质工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