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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局制定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5项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总局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指挥和协调
  4.4 现场紧急处置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跨省(区、市)行政区的重大事故;
  (3)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安全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和煤矿安监局局
  长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煤矿安监局综合司:根据煤矿安监局领导的指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8)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提供煤矿事故单位有关安全监察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安全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情况;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集相关资源,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矿山应急救援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11)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协调指导矿山事故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遣医疗救护专家赴事故现场协助治疗和救护。
  (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13)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危险源在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重大(Ⅱ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矿山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国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接到重大(Ⅱ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特别重大(I 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
  4.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1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 II 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II 级)矿山事故灾难时,省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调度统计司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3)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抢险排水站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2.2 I 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 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调度统计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应急指挥中心。
  (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统计司集中。
  (3)调度统计司和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灾;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调动矿山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和煤炭地质局的深孔钻机实施救灾。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国务院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 指挥和协调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协调、指挥特别重大事故(I 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国家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③协调、调动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⑤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当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矿山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1 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救援物资储备单位,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依托中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全国尾矿库现场情况。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各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煤矿)储备重点救援装备情况见附件。
  (2)国家矿山排水设备储备单位及电话见附件。
  (3)深孔钻机装备储备情况见附件。
  (4)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2.2 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国家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安全监管总局需要紧急征用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4 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全国矿山救护队分布情况见附件。
  (2)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3)有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加全国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主要救援区域及联系方式和分布示意图见附件。
  (6)各省(区、市)根据辖区内矿山分布及受自然灾害威胁程度,建立1~3 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参加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5 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6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国矿山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设立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各省(区、市)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省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工作。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 演习
  安全监管总局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6.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 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50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3 人死亡,或造成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现场紧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5 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响应分级标准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9)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建立化学品基本数据库,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
  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8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4.3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事故发生地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区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和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系,共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11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安全监管总局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等8个区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或实施对伤员的救治。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物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1 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现场紧急处置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5 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响应分级标准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调度统计司;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4.5 指挥和协调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针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出现的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7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地点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本地、本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1 名词术语定义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是一个连续的勘探开发过程,包括油气田的预探、评价、产能建设和生产阶段,即从第一口预探井开始,到发现油气田、进行评价、投入开发、实施产能建设、维持已建成产能油气田的正常生产,最终将采集的油气进行集输和处理,供给使用单位。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 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较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现场紧急处置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5 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响应分级标准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海洋石油陆上油气处理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监督管理二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监督管理二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调度统计司;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4.5 指挥和协调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发生重特大油气泄漏事故,可能同时伴随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储运设施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伴随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引起中毒事故;油气泄漏引发的重特大中毒事故,主要是硫化氢气体的泄漏所致,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社区的人员、牲畜、家禽等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针对以上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4.7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集团、本地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以及危化品消防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根据本地、本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1 名词术语定义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五米水深处海域)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 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现场紧急处置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5 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响应分级标准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海洋石油作业事故灾难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灾难。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海油安办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海油安办: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加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由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造成人员坠海需要海事部门配合搜救时,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协助搜救。由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造成的海上溢油事故,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组织配合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海油安办分部和地区监督处、各级地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应的海油安办地区监督处(中央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海油安办地区监督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的海油安办分部,海油安办分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 小时内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见6.2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调度统计司;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海油安办分部接到Ⅱ级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发布必要的海上交通通告,并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4.5 指挥和协调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民航、交通和公安等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
  (6)需要国际支援时,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外交部、民航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4.6 现场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现场应及时向所属企业报告,同时组织自救,遏制事态扩大。企业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
  针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中出现的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现场疏散工作、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2)立即调集作业现场的应急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动员相关力量,保证应急队伍、设备、器材、物资及必要的后勤支持;
  (3)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确定警戒及防控区域,实行海域渔船、交通管制;
  (5)对可能受到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周边生产装置和设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6)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力量,抢救受伤人员;
  (7)尽力防止出现石油大面积泄漏和扩散对海洋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8)立即通知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的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4.7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在陆岸基地与海上石油天然气作业区应按规定配备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其类型、性能、运输方法与可调动性要符合有关规定;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应配备符合国际通用规格的通讯设施及必要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本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海上搜救、海上救助打捞专业队伍是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地点的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充分利用有关企业的交通资源,必要时,协调铁道、民航、海事和军队等系统提供陆、海、空交通支援,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交通警戒,并调集交通工具,以保证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与当地海事部门建立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机制。
  (6)物资保障。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本地、本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7)气象保障。在应急状态下,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海洋局、气象局适时监测海况、气象等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应急救援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和气象咨询。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定期组织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1 名词术语定义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进行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经危及海洋石油作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 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较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经危及海洋石油作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已经危及海洋石油作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六年十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指挥与协调
  4.4 现场紧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1.1 目的
  规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爆炸、火灾、高炉垮塌、中毒等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符合Ⅰ级响应条件的事故(见7.1 响应分级标准);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冶金事故,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冶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和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汇报;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II 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中央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当在接报后2 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4)调度统计司接到Ⅱ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5)办公厅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编辑成《值班信息》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6)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省级人民政府Ⅱ级应急响应时,调度统计司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6)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4.4.1 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4.2 高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4.4.3 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4.4.4 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4.4.5 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4.6 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4.4.7 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5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1 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以及运行维护机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的需要。组织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参与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
  应急指挥中心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冶金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配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冶金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重点冶金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企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大型冶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时,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冶金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3)演习。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组织冶金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冶金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造成1 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Ⅱ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 人死亡,或危及10~29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 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Ⅲ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 人死亡,或危及3~9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Ⅳ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 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安全监管总局审定。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