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天津大道工程穿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段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天津大道工程穿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段的批复
(国海环字〔2008〕390号)


天津市海洋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天津大道工程穿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段的请示》(津海发办字[2008]212号)收悉。鉴于建设单位已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生态环境调查和编制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并通过了你局组织的专家论证,经研究,同意天津大道工程穿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段。
  在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请你局加强对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在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运营方式实施,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对保护区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项目建设规模和运营方式如有改变,必须重新报批。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