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5〕114号
- 公布年份:2005.08.19
- 施行日期:2005.08.1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114号)
各保监局:
《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已经下发。按照预案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报告金融风险,及时报告紧急突发事件,确保应急通信畅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我会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遇到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中关于等级划分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保监局和保监会报告。需要保监会启动预案的,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按要求保证24小时值班。 为了确保应急处置联络畅通,请各有关单位报送分管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并报送日常值班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志强 张戬
联系电话:010-6628633766286233
传真:010-66025862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