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
- 制定机关: 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
- 公布年份:1980.05.01
- 施行日期:1980.05.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
(1980年5月)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设立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
二、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国家科委聘请,任期三年。
三、本委员会在国家科委领导下,掌管关于自然科学奖励的工作,主要任务是:
1.统一审核经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卫生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以及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等单位初步评选通过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著作,并向国家科委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报告。
2.处理自然科学奖励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
3.总结自然科学奖励工作经验,了解工作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向国家科委提出报告或建议。
四、 本委员会对于自然科学奖励的审核办法:
1.审核以上八个归口单位提出的初步评选结论,对每一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著作作出决定。审核时应请有关家参加。
2.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核决定。投票表决时,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并须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3.审核完毕应将审核结果和全部材料送交国家科委核准。
4.评选、审核会议的情况,应保守秘密。
五、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成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组织以上任务的实施。
六、 本章程经国家科委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