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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的通知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的通知
(港监字[1992]156号 1992年7月28日)


各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中远公司、海运局,长轮总,各有关船公司:
  为了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我们委托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印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中英文对照),并为便于执行该应急计划,在该《指南》后附有《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新增第26条条文和有关统一解释,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第A.648(16)号决议,即《船舶报告制度及船舶报告要求总则》(包括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和海洋污染物事故报告指南)等。
  现将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南》是编制和批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工具书,各单位需要时将按所印数量统一计收成本费。
  二、编制和批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指南》的内容,特别是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程序和方法,及A.648(16)号决议的报告制度和要求。
  三、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所需的基本资料,各船公司和有关船员应及早作好准备。特别是要收集、准备本船将航行到的港口的有关资料,如当地港口主管机关、业务联系单位及他们的通讯联系数码等;本船上与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有关设备、管系,以及船舶稳性、应力计算方面的资料。现在,没有增加任何抗油污设备的要求,但在船上已经配备抗油污设备、器材的,按照《指南》中“非指令性的规定”,应有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四、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船方编制、港务监督审批均无经验。应相互配合,作好安排,编制完成后,要给港务监督有足够的审查批准时间。对于“新船”和航行至目前就要求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某些港口的船舶,应及早作出安排。
  五、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今明两年摸索经验,争取在两年宽限期内全部完成“现有船”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届时,如船舶未配备的,则按违反公约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