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环函〔2000〕441号
- 公布年份:2000.11.20
- 施行日期:2000.1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伊通火山群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环函[2000]441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五”-2010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伊通火山群是我国为数不多并保存良好的火山地质遗迹,对研究火山成型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必须围绕火山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设并管理好自然保护区,使其成为集保护、科研、科普、教学、旅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764.8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两个功能区(核心区面积405.8公顷,实验区面积359公顷)。 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火山遗迹的保护应以预防和控制人为破坏为主,修整加固为辅,植被的恢复以及生物围堰工程要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对保护区实验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进行旅游容量分析,防止盲目投资以及过度开发旅游。 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和其它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吉林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