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2005〕454号
- 公布年份:2005.11.28
- 施行日期:2005.11.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2005年11月28日 国质检动[2005]45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对应急准备、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现将《条例》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是依法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规保障,体现了我国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国务院在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关键时期及时制定并公布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紧密结合当前防控工作,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条例》。 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紧密结合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实际,组织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贯彻《条例》的各项制度。要保证学习的效果,通过学习,要达到一般人了解、负责同志熟悉、指挥干部精通,为条例的贯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单位要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一要对照条例,结合质检工作实际,修改和完善各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方案,把重点放在快速反应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指挥体系。三要进一步强化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报告系统,确保疫情及时、准确、快速上报。四要提高预警防患能力。要加强动物疫情尤其是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提高预测预报能力,防患于未然。五要做好必要的防控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供给。要把防控物资储备列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平战结合、科学储备,防止不必要的浪费。六要加强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基本建设,合理规划,加大对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实验室、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夯实质检部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工作基础。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充分认识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艰巨性、持久性,找出当前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指挥系统、队伍建设、防控设施等方面,统筹规划,逐步完善,使质检系统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防控工作需要。 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做好各项防控工作。一要强化对外防堵工作,防止境外禽流感疫情传入。二要加强对内防控,防止国内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加工环节和出口。三要加强防控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大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防控物资的打击力度。四要继续做好清查肉类冷库、打击肉类非法入境活动。五要加强对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努力扩大出口。六要加强口岸卫生检疫,防止出入境人员感染禽流感。 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防控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总局部署的各项防控工作落实到位,要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当前防控工作的重点,在适当的时候,总局将组织督查小组进行督察检查。
附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