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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国务院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4号
  • 公布年份:1993.06.28
  • 施行日期:1993.06.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4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6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修改为:“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励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条二款:“自然科学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九条,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