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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的通知(附: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需要,充分发挥专家支撑作用,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工作水平,我局决定整合原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和事故调查专家库,建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库。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专家,具体事项如下:
  一、专家资格条件要求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认真严谨,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对自己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安全状况提供独立、公正的见解和判断;
  (三)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或一线实践工作10年以上,参与2次(含)以上特种设备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或调查处理的工作经历。
  (四)具备下列其中一项:
  1.具有高级或同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
  3.具备特殊专业技术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应急或事故调查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二、专家来源和数量要求
  (一)专家应来源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或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专业应涵盖机械、机电、自动化、力学、金属材料、无损检测、化工工艺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专家数量原则控制在10人以内,其中,上报专家中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三、专家遴选和使用管理
  (一)我局组织对各地上报的专家进行遴选,择优确定入库专家,发文公示,并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子网站公布。
  (二)我局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对专家进行使用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建库既是对总局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库和事故调查专家库的“二合一”整合,也是一次重新上报和遴选过程,所有专家均需重新上报。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9月30日前将《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2)报送总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材料接收等具体工作,《专家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请直接发(寄)送至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三)联系人:马俊(总局特种设备局事故调查处),电话:010-82260433;
  陈佳琳(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电话:010-59068656,sgzx@csei.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附件:1.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专家推荐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8月24日

  附件1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作用,规范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遴选、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总局特种设备局负责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事故中心)受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总局特种设备局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专家基本条件,组织制定专家使用管理制度;
  (二)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专家参加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涉及特种设备重大影响社会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时支付专家劳动报酬;
  (四)对总局事故中心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指导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建设工作。
  第五条 总局事故中心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专家使用管理制度;
  (二)承担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包括加强专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专家库管理系统,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等;
  (三)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与联系工作,包括派发任务书,专家选聘、调整、培训、考核、换届等;
  (四)对专家参加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根据专家参加指定工作的表现情况,对专家实行评价,作为续聘、解聘专家的主要依据;
  (六)对专家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和初步研究,视情况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七)组织专家进行事故应急和调查专题交流。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认真严谨,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对自己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安全状况提供独立、公正的见解和判断;
  (三)从事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或一线实践工作10年以上,参与2次(含)以上特种设备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或调查处理的工作经历。
  (四)具备下列其中一项:
  1.具有高级或同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
  3.具备特殊专业技术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应急或事故调查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专家来源。专家应来源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或使用单位、行业组织、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专业应涵盖机械、机电、自动化、力学、金属材料、无损检测、化工工艺等。
  第八条 专家分组。专家库对外公示平台按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综合(主要包括跨设备类别的材料专家、结构载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等)等分组展示,便于各地选用。
  第九条 推选程序:
  (一)总局特种设备局制定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发布推荐专家的通知;
  (二)意向人员经工作单位同意后,填报《专家推荐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由省级局统一组织上报总局;
  (三)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事故中心组织对各省级局报送专家进行审核、评价、遴选,择优确定为总局特种设备事故与应急专家,发文公示,并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子网站公布。
  第十条 专家调整:
  (一)专家每五年一次集中调整。总局特种设备局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专家工作表现和评价情况,可不定期对专家进行删减或增补,并由总局事故中心发布调整通知;
  (二)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

  第十一条 专家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要求调用、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条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家的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专业技术交流与研讨、专题调研、教育培训活动;
  (五)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专家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专家管理制度,接受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事故中心的管理;
  (二)参加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涉及特种设备重大影响社会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及时提交工作报告;
  (三)参加重特大或多发事故的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
  (四)根据全国、本人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动态、典型事故、风险状况,撰写有关安全形势分析、风险预警以及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或者提出工作建议;
  (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遵守回避制度,未经任务委派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七)个人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告总局事故中心。

  第十三条 总局事故中心通过发送《专家调用通知单》(详见附录),调用专家参加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对于需要专家参加的交流研讨、专题调研、教育培训等活动,总局事故中心以纸质通知方式通知专家。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方式通知专家,并做好沟通记录,随后及时补发《专家调用通知单》。
  第十四条 各省级局因工作需要调用专家时,应向总局特种设备局申请并经同意。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财务政策规定,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专家使用单位承担专家参加活动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的劳动报酬。参加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时,使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应当为专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专家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保护专家个人信息,未经专家本人同意,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总局事故中心加强对专家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任期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参加指派任务;
  (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三)违反保密纪律,擅自发表不适当的言论;
  (四)工作质量低劣,存在明显错误或主观过失;
  (五)指派任务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总局事故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教育培训等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工作程序、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专家的技术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十九条 各省级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设本省级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库。
  第二十条 总局、省级局在专家库建设中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预留数据接口,加强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局特种设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专家调用通知单
  总局特专调  年第  号

专家:
  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需要,现调用您参加有关工作。
  工作主要内容:                 ;工作时间约   天。期间,交通费、食宿费、专家费由      承担。
  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总局事故中心XXX,电话:
总局特种设备事故中心(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职 称

 

毕业院校

 

学历及学位

 

工作单位

 

职务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通讯地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工作简历

 

 

 

 

 

 

 

 

 

 

 

主要业绩(重点说明参与事故应急与调查工作经历,可另附页说明)

 

 

 

 

 

 

 

 

 

 

 

 

 

 

 

 

 

 

签名

年 月 日


  注:现从事专业请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综合(材料、结构载荷、危险化学品等)中选择填写或详细说明。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审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