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为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海警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确定处罚阶次。 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中国海警局或自然资源部反馈。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 |
一般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一倍以下 | ||||||
较重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一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 ||||||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
2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 | 按国发〔2018〕24号通知要求,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依法从重处罚 |
一般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 | ||||||
较重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3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较轻 | 海域使用权期满不足5日 | 责令限期办理 | 责令限期办理期满,仍拒不办理用海手续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
一般 | 海域使用权期满5日以上15日以下 | 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罚款 | 五千元以下 | ||||||
较重 | 海域使用权期满超过15日 | 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4 |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 |
一般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一倍以下 | ||||||
较重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用海行为,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一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 ||||||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
5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较轻 | 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且超出责令拆除期限不满15日 | 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一万五千元以下 | |
一般 | 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且超出责令拆除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下 | 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且超出责令拆除期限超过30日 | 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6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给予警告后,仍然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给予警告后,仍然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责令期限内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一万元至二万元 | ||||||
7 | 未经批准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采用除围、填海以外其他类型或者方式,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岸线长度占总岸线长度不足5%,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八倍以下 | |
一般 | 采用除围、填海以外其他类型或者方式,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岸线长度占总岸线长度5%以上10%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一倍以下 | ||||||
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长度占总岸线长度5%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 |||||||
较重 | 采用除围、填海以外其他类型或者方式,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岸线长度占总岸线长度超过10%,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一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 ||||||
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长度占总岸线长度超过5%,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 |||||||
进行填海连岛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8 | 未经批准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轻 | 2级保护品种以下,非法采挖珊瑚数量不足4株,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非法行为位珊瑚保护区内的,裁量判断情节标准减半 |
一般 | 2级保护品种以下,非法采挖珊瑚数量4株以上10株以下,或者长度在5厘米以上且数量在3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 ||||||
较重 | 2级保护品种以下,非法采挖珊瑚数量10株以上,或者长度在5厘米以上且数量在4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9 | 未经批准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轻 | 砍伐红树林数量不足10株,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一般 | 砍伐红树林数量在10株以上3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 ||||||
较重 | 砍伐红树林数量在3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0 |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采石、挖海砂不足1立方米;采伐林木不足0.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株;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七千元以下 | 采伐林木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种类的,顶格处罚 |
一般 | 采石、挖海砂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采伐林木0.1立方米以上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株以上10株以下;或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七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 | ||||||
较重 | 采石、挖海砂5立方米以上;采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超过10株;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11 |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不足10件(株、个),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七千元以下 | |
一般 | 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10件(株、个)以上20件(株、个)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七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 | ||||||
较重 | 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超过20件(株、个),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12 |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构筑建筑物及设施占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
一般 | 构筑建筑物及设施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 ||||||
较重 | 构筑建筑物及设施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13 |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组织旅游不足10人次,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
一般 | 组织旅游10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 ||||||
较重 | 组织旅游超过20人次,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14 | 未经批准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达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中重度利用式界定标准,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 | |
较重 | 达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中极度利用式或填海连岛与造成岛体消失的界定标准,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15 | 未经批准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有影响,但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无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有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十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16 | 未经批准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
一般 | 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 ||||||
较重 | 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17 | 未经批准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
一般 | 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 ||||||
较重 | 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18 | 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给予警告、罚款 | 五千元以下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给予警告、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19 | 阻挠或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 较轻 |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给予警告、罚款 | 一千元以下 | |
一般 | 主动纠正但已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给予警告、罚款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规行为或者虽经纠正但已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给予警告、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20 |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 一般 | 备案不完整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五千元以下 | |
较重 | 不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21 | 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者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及时报告或者批准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 较轻 | 被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被发现后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害后果较重,或者被发现后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被发现后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22 |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规定执行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 较轻 | 已报告,但报告内容不完备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23 |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 较轻 | 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程度较轻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程度较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程度严重,或者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24 | 违反规定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25 | 违反规定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 较轻 | 被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者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程度较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严重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已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26 | 外国籍船舶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 较轻 | 发现后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害后果较轻,或者擅自作业量占总工程量不足10%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下 | |
一般 | 擅自作业量占总工程量10%以上 30%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作业量占总工程量30%以上,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27 | 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 较轻 | 擅自调查、勘测进度占总工程计划不足20%,或者调查、勘测量占总工程量不足20%,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下 | |
一般 | 擅自调查、勘测进度占总工程计划20%以上40%以下,或者调查、勘测量占总工程量20%以上40%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 ||||||
严重 | 擅自调查、勘测进度占总工程计划超过40%,或者调查、勘测量占总工程量超过40%,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28 | 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 | 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 较轻 | 擅自铺设施工进度占总工程计划不足20%,或者施工量占总工程量不足20%,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七万元以下 | |
一般 | 擅自铺设施工进度占总工程计划20%以上40%以下,或者施工量占总工程量20%以上40%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铺设施工进度占总工程计划超过40%,或者施工量占总工程量超过40%,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海上作业,处以罚款 | 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29 |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违反规定的海上作业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30 | 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31 | 对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32 |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33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海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不足2万元,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下 | |
一般 |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 ||||||
较重 |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34 | 外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非法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两次非法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或者首次非法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但持续时间较长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三次以上非法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或者非法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35 | 未报批海上船只活动计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航次开始之日前2个月内报批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航次已开始且未报批,但未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已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但未报批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36 | 对已批准的科学研究计划或者海上船只活动计划进行重大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擅自修改已批准的科学研究计划或者海上船只活动计划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两次擅自修改已批准的科学研究计划或者海上船只活动计划,或者首次未按计划开展活动持续时间较长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三次以上擅自修改已批准的科学研究计划或者海上船只活动计划,或者未按计划实施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37 | 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擅自钻探或使用炸药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38 | 外方未按规定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或样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纠正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被发现后未及时纠正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39 | 未经批准发表或者转让原始资料和样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40 | 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活动结束后,中方未将研究成果和资料目录抄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可以没收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发现后及时纠正 | 可以没收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两次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初次发生违规行为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 可以没收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三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重损害后果 | 可以没收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41 |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及船舶活动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发现后及时纠正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一般 | 两次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初次发生违规行为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三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重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42 | 外国籍调查船拒绝主管部门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不接受检查,经教育后改正并接受检查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经教育仍拒不接受检查,或者现场逃逸 |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43 | 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备案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责令限期拆除 | 较轻 | 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观测站未正式运行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 | 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观测站已正式运行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逾期不拆除,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44 | 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被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 八万元以下 |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重 | 被发现违规行为后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 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45 |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 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 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46 |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被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处以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处以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47 |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发现后及时纠正 | 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以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
一般 | 两次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初次发生违规行为但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以罚款 | 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较重 | 三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或者造成较重损害后果 | 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以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判断情节 | 裁量种类 | 罚款幅度 | 备注 |
48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 | 造成损害后果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说 明 | 一、本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二、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判断情节,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相对人主观恶意程度等,以及《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形,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主要情形如下: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如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积极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污染、排除危害、对海洋环境和生态进行补救等;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坦白自身违法事实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非法占用海域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3.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4.不服从、抗拒或阻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监督检查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从重处罚的。 (四)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轻处罚种类或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不具备上述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或同时具备减轻、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并相抵消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