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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失效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4年8月9日 农人发[2004]14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监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现就建立健全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范围
  对于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农业机械化、渔业、乡镇企业和农垦系统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以及在其他生产环境下,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人为等因素造成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畜牧、农垦、渔业等,下同)(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
  二、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农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经核实,凡发生死亡3-9人的农业生产重大事故,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农机事故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船事故报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下同),部行业主管司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经核实,凡发生死亡10-29人的农业生产特大事故或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节假日期间报农业部值班室)。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1)
  (四)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必须及时补报。
  三、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填报格式见附件2)
  四、其  他
  (一)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分别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二)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情节轻重,受伤死亡人数多少,均须立即报部办公厅,同时抄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报告的,应做出明确说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举报。
  附件:2.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单 (略)
  附件1
  农业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司局的联系方式

      单  位        负责处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综合处何才文010-64192806010-64192859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姚春生010-64192814010-64193308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执法监督处胡翊坤010-67634184010-67634178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综合处  张 弘 010-64193307010-64192869
农业部农垦局科技与社会发展处黎光华010-64192634010-64192659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企业管理处李 霞010-64192717010-64192072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胡学东010-64192949010-64192929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调查处陈剑峰010-64192917010-64192948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劳动司劳动工资处毛德智010-64192512010-64192551
农业部值班室                010-64192316010-65001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