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财政自然灾害
救济补助费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2年7月31日 财监[2002]83号)
财政部驻新疆、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后重建补助费和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救灾资金管理水平,我部决定组织驻新疆、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吉林、湖南和甘肃省申请、拨付和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2001年至2002年6月吉林、湖南和甘肃三省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1998年至2002年6月安排的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有关单位。救灾资金检查面要不低于救灾补助资金总量的70%,以此确定对各市(地)县检查的户数,并要按照资金的走向抽查部分受灾户。 检查内容和重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2001~2002年6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外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以及1998~2002年6月中央级救灾帐篷储备、调拨、使用及回收情况。检查重点是:
(一)灾情核查及上报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民政部门上报或通过政府部门上报的灾情是否真实准确,尤其是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基层民政部门是否逐村逐户核查灾情并登记造册,上级民政部门是否如实汇总并检查核实下级民政部门所报数据,有无凭空加码虚报灾情或以历史及经验数据上报灾情问题。
(二)地方财政救灾资金的筹集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是否在年初编制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有无虚列救灾支出或将中央救灾资金冲抵地方已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问题。
(三)救灾资金的拨付情况。重点检查省、市财政、民政部门是否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有无实行有偿使用、提留准备金或滞留、截留、挪用及串项拨付救灾资金,财政部门有无在拨付环节擅自变更预算科目的问题。
(四)救灾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财政、民政或政府基层部门是否制定具体发放计划和标准,将救灾资金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或不按受灾程度搞平均分配,接收、发放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坚持合理、公开原则,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资金及物资的损失浪费的问题。
(五)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县、乡政府或民政部门是否设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
(六)专项救灾物资的采购情况。重点检查灾区口粮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政府采购口粮,有关单位有无在采购口粮中以次充好捞取好处、将购粮款用于其他物资采购或用于现金发放的问题。
(七)救灾帐篷的调拨、使用和回收情况。重点检查代储单位、各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调拨、发放、回收、上交帐篷,并将回收的帐篷如数归还代储单位的问题。
(八)救灾帐篷管理费及专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检查代储单位是否按照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列支各项费用,有无超范围使用或挪用问题。 检查与开展调查研究相结合。在检查中要针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搞好调查研究工作,重点围绕“如何加强救灾资金的财政管理”或“如何通过改进救灾资金拨付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题目写出专题调研报告。 检查依据和处理原则。本次检查的文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0]23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拨给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的通知》(财综字[2001]1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18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民电[1998]167号)等。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统一进行处理和处罚。 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从2002年8月8日开始,9月上旬结束。检查采取跨省交叉检查方式进行(交叉检查名单附后)。被抽调的专员办要组成9人~10人的检查组,由专员办处长以上领导担任检查组长。
(二)各有关专员办领导和参检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全面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取证要及时,工作底稿的填制要完整、翔实,数据要准确,并及时报送检查信息和典型案例。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思考,认真归纳分析,写出思路清晰、观点明确、分析透彻、建议具体的调研报告。
(三)各检查组的工作联系、接待事务由被查省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负担。被查省的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认真介绍情况和准备资料,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交换检查情况和意见,并于9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典型案例、有关表格、调研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附软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
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联系,联系电话:监督检查局(010)68552318、68552317,社会保障司(010)68551245、68551295。
附件:1.2001~2002年6月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拨款情况统计表
2.吉林、湖南、甘肃省救灾帐篷调拨计划及管理费拨付情况
3.2002年救灾资金交叉检查名单
4.____省2001~2002年6月救灾资金检查基本情况表
5.____省2001~2002年6月救灾资金检查违规问题统计表
单位:万元
拨款时间 | 文号 | 内容 | 金额 | |
吉林省计 | 16,300 | |||
2001年 | 4月5日 | 民电[2001]38号 | 春荒救济 | 4,300 |
6月20日 | 民电[2001]82号 | 旱灾 | 2,400 | |
9月30日 | 民电[2001]135号 | 旱灾 | 2,000 | |
12月27日 | 民电[2001]193号 | 冬令救济补助 | 2,900 | |
2002年 | 3月9日 | 民电[2002]30号 | 春荒救济 | 3,000 |
3月29日 | 民电[2002]75号 | 春荒救济 | 1,700 | |
湖南省计 | 21,300 | |||
2001年 | 4月5日 | 民电[2001]48号 | 春荒救济 | 3,100 |
7月17日 | 民电[2001]93号 | 新灾(洪涝) | 3,200 | |
9月30日 | 民电[2001]140号 | 旱灾 | 4,500 | |
12月27日 | 民电[2001]203号 | 冬令救济补助 | 4,000 | |
2002年 | 3月9日 | 民电[2002]40号 | 春荒救济 | 2,900 |
3月29日 | 民电[2002]85号 | 春荒救济 | 1,600 | |
6月3日 | 民电[2002]155号 | 新灾(风雹) | 200 | |
6月24日 | 民电[2002]174号 | 新灾(洪涝) | 1,800 | |
甘肃省计 | 15,700 | |||
2001年 | 4月5日 | 财社[2001]58号 | 春荒救济 | 3,800 |
9月30日 | 民电[2001]144号 | 旱灾 | 1,800 | |
12月27日 | 民电[2001]207号 | 冬令救济补助 | 2,900 | |
8月3日 | 民电[2001]263号 | 赈灾彩票专项募集 | 3,000 | |
2002年 | 3月8日 | 民电[2002]50号 | 春荒救济 | 2,600 |
3月29日 | 民电[2002]95号 | 春荒救济 | 1,600 |
注:此表中不含救灾帐篷储备管理费和专项补助费。
吉林省(非中央代储单位):
1998年中央购置用于救灾使用的单帐篷700顶,棉帐篷9000顶。
1999年中央核定管理费40万元。
2000年调出棉帐篷1500顶,中央核定管理费20万元。
2001年调出棉帐篷200顶。
2002年5月调出3000顶棉帐篷。
湖南省(中央代储单位):
1998年中央购置用于储备的棉帐篷7500顶。
1999年中央购置用于储备的单帐篷2000顶,调出棉帐篷200顶,中央核定管理费55万元。
2000年中央购置用于储备的单帐篷2000顶,调出单帐篷1000顶,棉帐篷1000顶,中央核定管理费70万元,专项补助36万元。
2001年调出单帐篷2000顶,省内用,中央核定管理费71万元。
甘肃省(非中央代储单位):
1999年调入使用棉帐篷500顶。
2000年调入使用单帐篷500顶。
被查地区 | 检查单位 | 人数 |
吉林省 | 新疆专员办 | 9人~10人 |
湖南省 | 宁夏专员办 | 9人~10人 |
甘肃省 | 海南专员办 | 9人~10人 |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 单位 | 救灾款来源 | 救灾款支出 | 结 余 | ||||||||||||||
合 计 | 上 年 结 余 | 小 计 | 中央财政拨入 | 省级预算 安排资金 | 其 他 | 合 计 | 特大 自然 灾害 救济 补助 费 | 自然 灾害 救济 事业 费 | 特大 自然 灾害 灾后 重建 补助 费 | 福利 彩票 专项 募集 资金 | 未按 规定 拨付 及使 用 | 其 他 | |||||
特大 自然 灾害 救济 补助 费 | 特大 自然 灾害 灾后 重建 补助 费 | 福利 彩票 专项 募集 资金 | 自然 灾害 救济 事业 费 | 特大 自然 灾害 灾后 重建 补助 费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注:1.此表按两个年度填列,即2001年及2002年1月~6月各一张。
2.表中“其他”项须附说明文字。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目 单位 | 合 计 | 虚列 救灾 支出 | 提留 救灾 准备 金 | 滞 拨 资 金 | 串项拨付 及使用 |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其 他 | 备 注 | ||||||||
占用 口粮 款 | 其他 串项 | 小 计 | 购建 宿舍 办公 楼 | 弥补 办公 经费 | 发放 工资 奖金 | 购置 办公 设备 | 社会 福利 和社 会救 济 | 私设 小金 库 | 其 他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
注:1.“虚列救灾支出”是指虚列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救灾支出。
2.“提留准备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提留的救灾资金的发生额。
3.“滞拨资金”是指救灾资金在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滞留1个月以上,在市、县民政财政部门滞留半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