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17〕1189号
- 公布年份:2017.12.01
- 施行日期:2017.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各地疾病应急救助信息,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诊疗规范,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救助对象应当符合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基本要求。救助病种及诊疗行为应当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治疗措施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属于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不能申请救助基金。 做好救助患者信息公示和档案管理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 加大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
各地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省、地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活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的知晓程度。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均应当申请救助基金,做到应救尽救。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其他保障制度的培训,促进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掌握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 做好救助数据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要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的数据信息,全部录入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对于201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信息,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于12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 李鑫、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1976、68792733
电子邮箱:yzygjyhc@nhfpc.gov***
附件: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2017年12月1日
附表1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统计期间:2017年6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省份:(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患者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诊断/病种 | 救治日期 | 救助医疗机构 | 救助类别 | 患者总费用 | 申请基金金额 | 基金实际 支付金额 | 退回资金 | |
身份不明 | 无力支付 | |||||||||||
合计 | 救助人次 | 金额 |
填表说明:
1.“诊断/病种”一栏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给出的名称填写。
2.“救助类别”一栏,在相对应的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下填“1”。
3.患者总费用、申请基金金额、基金实际支付金额、退回资金的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附表2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 (统计期间:制度建立-2017年11月30日)
省份:(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筹集基金 |
| 申请基金 | 支付基金 | 追回基金 | |||
来源渠道 | 金额 | 身份不明 | 无力支付 | 身份不明 | 无力支付 |
| |
中央财政 |
| 人次 |
|
|
|
|
|
省级财政 |
| ||||||
市级财政 |
| 金额 |
|
|
|
|
|
社会捐款 |
|
填表说明:
1.本表统计期间是自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至今,累计的数据。
2.金额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3.追回基金:是指基金支付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有支付能力的,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追回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