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发文字号:环固体〔2021〕114号
- 公布年份:2021.12.10
- 施行日期:2021.1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固体〔202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邮政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国管局
银保监会
邮政局
全国供销总社
2021年12月10日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国管局
银保监会
邮政局
全国供销总社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