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湿地恢复工程的复函
-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办护字〔2011〕81号
- 公布年份:2011.05.19
- 施行日期:2011.05.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湿地恢复工程的复函
(办护字〔2011〕81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千二管理站东部区域实施湿地恢复的请示》(鲁林保发〔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也是全球候鸟重要的中途停歇地、越冬地和繁殖地。为更好地维护其湿地生态系统,进一步加强其湿地功能,保护好各种鸟类资源,同意在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湿地恢复项目。 请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施工前,对工程区域进行详细调查,确定对保护生态环境最有益和最有效的措施方案,并在工程实施中严格落实。
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开展生态监测,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的生态保护提供参考依据。 请你局对该项工程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湿地恢复工作的正常开展。必要时,我局将派检查组赴现地检查。
特此复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