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海环字〔2014〕11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时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洛克石油(渤海)公司、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CACT作业者集团、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为规范溢油应急计划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油气田作业者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备案。
  二、各油气田作业者在报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报告表(附件1);
  (二)溢油应急计划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的专家名单;
  (三)溢油应急计划文本2份及电子文档。
  对外合作油气田的外方作业者在报备溢油应急计划时,需提交与其合作开发油气田的国家公司的意见。
  三、各海区分局自收到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溢油应急计划备案登记表(附件2);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各油气田作业者应当根据油气田新建调整井、开发规模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溢油应急计划,并按程序重新备案。
  五、各油气田作业者在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三同时”检查时,应提交海区分局出具的溢油应急计划备案登记表。
  附件: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备案报告表(略)
  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备案登记表(略)
国家海洋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