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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失效

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监发[1998]第12号)


广东、浙江、江苏、安徽、四川、北京、上海、深圳、连云港省、市卫生厅(局),部工卫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医科大学:
  现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技术指导工作由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负责。
  附件: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核电厂核事故医学应急是国家总体应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核事故,首先是抢救受伤或辐射损伤的人员,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其次是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作为核辐射纵深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因此,事先没有充分的组织准备、周密的响应行动计划和平时的培训演练,是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的。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一,卫生部负责全国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协调和计划工作,制定出便于操作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24号总理令《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卫生部38号部长令《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使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核电厂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并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指令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响应行动,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核电厂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对其它情况下的核事故、放射事故及其辐射影响,也可参照本方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条 实施本方案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逐步健全核事故医学应急及其监测体系,以便在应急响应时能迅速有效地对中、重度放射损伤病人组织医疗救治,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
  第四条 本方案将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修订(一般2至3年修订一次)。


  第一条 应急组织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领导小组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是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领导下的医学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国家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等的有关领导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略))。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专家咨询顾问组由卫生部、核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略))。
  (三)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办公室(下称“核应急办”)
  卫生部核应急办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该“应急办”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放射卫生处(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三(略))。
  (四)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下称“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应急中心下设第一临床部,第二临床部和监测评价部。第一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和人民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第二条 职责任务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计划;
  2.组织承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医学应急工作;
  3.组织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检查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
  4.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医学应急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派遣救援支持工作;
  6.负责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的信息发布;
  7.指导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
  8.负责组织国家医疗卫生力量,对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或厂内应急委员会提出的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援。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的主要任务
  1.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与咨询;
  2.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评审工作;
  3.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医学应急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三)卫生部核应急办的主要职责任务
  核应急办是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组织制修定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并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办公室备案;
  2.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需要实施特殊医学应急救援行动的建议;
  3.提出请求国际医学应急救援的建议性方案;
  4.督促、指导和检查应急中心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方案的情况;
  5.组织卫生部系统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的演习;
  6.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顾问组开展活动;
  7.组织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外事活动。
  (四)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的任务
  1.负责维护和管理应急中心的日常工作,并保证核事故时转为“指挥中心”;
  2.参与起草和组织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3.参与组织并实施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的演习;
  4.负责协调两个临床部和监测评价部的工作;
  5.组织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写(临床部和监测部参加);
  6.监测评价部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平时和核事故时有效监测数据的收集、传送及分析网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2)制定和实施食品、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和评价应急响应程序;
  (3)起草和实施现场监测评价支援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4)指导省级医学应急专业组对核设施职业人员、周围公众和居民集中点开展的放射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5)负责核事故应急监测评价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6)开展与核事故应急监测评价有关的储备性技术研究及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7)负责完成“应急中心”交给的其它有关的监测评价任务;
  7.临床部的主要职责任务
  两个临床部根据现有技术条件、采用积极兼容的办法共同承担以下工作:
  (1)制定各类核事故现场医学应急救治程序、处置原则;
  (2)起草和实施临床部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3)对可能参与核事故医学救治的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及教材编写工作;
  (4)在场外应急的情况下,作好参与现场医疗救治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在必要时赴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5)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基础培训,编写用于公众教育的医学应急科学普及、社会医学心理健康教育材料;
  (6)配置核事故医学应急药箱;
  (7)开展抗放药物、中重度放射损伤救治,内污染病人促排及病人剂量评价等方面的储备性技术研究。


  第一条 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中心的建立与维护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内(在发生严重核事故场外应急时即由“应急中心”转变为“指挥中心”),两个中心工作相互兼容,平时由“应急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平时和应急时的正常运转,并提供应急指挥所需要的功能。
  第二条 通讯联络保障系统
  (一)卫生部平时核应急工作的通讯联络,由“应急中心”提供保障,并应具有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其它部委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机构、卫生部核应急办、“应急中心”内部各个部、同省级核事故医学应急专业组的通讯联络能力。
  (二)在医学应急通讯联络方面采用积极兼容原则,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以传真、程控电话及微机通讯网为主,以无线寻呼为辅(应急通讯联络图见附件四,图4.1(略))。
  第三条 医学应急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其成员单位平时要准备好医学应急支援力量,一旦在发生核事故、地方政府或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紧急支援请求时,能保证及时地组织医学应急响应,提供支援。卫生部可提供的医学应急支援能力列在附件五中。
  为更新监测技术、提高核污染侦察(核战争、国内外核动力事故)和核事故医学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在原有核污染监测网站的基础上,建立核污染信息自动监督监测系统,随时监督监测辐射剂量率及信号核素碘—131和铯—137的活性,判断污染源,为采取进一步的医学措施提供信息。
  (一)核污染自动监督监测网站的选择原则
  建立监测网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核污染侦察和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网站的选择根据我国目前运行中的核电厂和“九五”期间计划筹建的核电厂以及核设施集中地区的地理分布,同时也对俄罗斯、日本、韩国和台湾等临近国家和地区的核设施可能造成的污染给予适当考虑的原则进行选定。
  (二)核污染自动监测网站的组成
  核污染自动监测网由自动控制中心和15个自动监测网站组成,每个网站由3~5个网点组成。中心控制室设在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
  自动监测网站设在:1.核电厂或核设施所在地的北京(工卫所)、浙江(海盐)、广东(深圳)、辽宁(大连)、山东(青岛)、江苏(连云港)、福建(福州)、江西(南昌)和四川(成都)、上海、安徽;2.边境省份的新疆(乌鲁木齐)、内蒙(呼和浩特)、吉林(长春)、广西(南宁)、甘肃(兰州)。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规模不宜过大,“九五”期间首先在北京、浙江、广东、江苏、四川设立网站,然后视情况发展逐步扩大网站数目。
  自动控制中心由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负责管理,自动监测网站由所在地省级放射性监测站负责维护与管理,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数据随时传到相应的自动监测网站,然后传到中心控制室。
  第四条 医学应急响应的技术准备
  根据“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的方针,“应急中心”的有关单位,应随时准备好放射损伤病人医疗救治,现场医疗救治及辐射监测评价等方面的技术、人力及设备,并使之经常处于应急响应的良好状态。
  第五条 应急培训,演习和公众宣传教育
  (一)培训
  为保障参与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能及时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医学应急响应的基本知识、有关的技术规范,“应急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二)演习
  除积极参加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演习外,卫生部核应急办还将定期单独地组织系统内部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三)公众宣传教育
  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将组织编写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及公众心理健康教材及有关宣传品,协助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作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发生核事故时,卫生部各医学应急组织可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按照预定的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响应行动。
  核事故医学应急行动的响应程序包括:
  第一条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指挥程序
  (一)本程序旨在保证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应急办公室的应急响应指令快速、有效地实施,并在医学应急方面能迅速、恰当地决策和指挥并作出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二)在核事故时,医学应急响应的主要决策指挥人员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成员,卫生部核应急办成员及卫生部核应急中心正副主任是参与和协助决策指挥的人员;
  (三)场外总体应急时,卫生部核“应急中心”立即转变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中心(即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的指挥中心);
  (四)本程序规范了决策步骤及指挥步骤(详见附件六)。
  第二条 医学应急通讯响应程序
  (一)本程序的通讯内容主要包括核事故或核污染信息的通知、通报、报告、命令和数据的传递。
  (二)本程序规范了医学应急通知及数据传递程序,应急通讯响应行动(详见附件七)。
  第三条 医疗救治响应程序
  (一)本程序的目的旨在保证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中心,下达放射损伤病员救治,现场医疗救治支援指令后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响应行动;
  (二)医疗救治响应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后送的严重内污染、中重度放射损伤及严重复合伤病员的救治工作以及应现场要求的现场医疗救治支援及技术指导工作。第一临床部重点对严重内污染及中、重度放射损伤病员救治执行响应行动。第二临床部重点对严重复合伤病员执行响应行动,也参与中、重度放射损伤病员的救治响应行动;
  (三)本程序规范了两个临床部的医学救治响应行动(详见附件八)。
  第四条 食品、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和评价应急响应程序
  (一)本程序的目的旨在保证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对场外应急辐射监测支援的指令后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响应行动,通过对食品、饮用水等放射性污染的监测及其对数据资料的评价,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医学应急救援决策的依据;
  (二)本应急响应的主要内容是:必要时执行核事故现场监测的支援任务,并执行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监测任务,参与组织和实施全国放射性监测网的监测任务,执行与省级医学应急专业组和监测站的有关监测数据的连网传递,信息的快速分析评价任务;
  (三)本程序规范了应急监测和评价的基本程序和响应行动(详见附件九(略))。
  附件五:
  二个临床部具有同时收治12名重度以上、5名严重内污染病人和50名中度及中度以下急性放射损伤或放射复合损伤伤员的能力。可动员的支援力量和具有的设施药品简况如下:
  一、可动员的支援力量
  1.指挥组:由医学应急中心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上级交办的应急任务,代卫生部指挥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
  2.现场救治队:二个临床部可动员专门医务人员15~20人,根据上级要求,一旦需要,可随时奔赴现场参与现场救护,或对当地人员应急救治给予技术指导和实施具体救治工作;
  3.现场监测组:可动员10~15人的专业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及其监测设备,开展现场的饮用水及食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4.收治组:可承担120余名放射性损伤病员的接诊、放射性污染检查、洗消、安置及收治;
  5.专家咨询组:共8~10人,由放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及辐射剂量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上级要求,可单独或与现场救护队一起赴现场,对实施一、二级医疗救治的单位、部门进行技术咨询与指导。
  二、具有的设备和条件
  根据担负的任务,医学应急中心除具备良好的综合性医院条件外,还配备对放射损伤进行诊治所必须拥有的设备和条件。
  1.探测体表、伤口及体内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仪器设备,包括整体测量装置;
  2.物理剂量(γ、中子及β剂量)和生物剂量(如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及微核测定等)测量与检查的仪器设备;
  3.现场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的各种仪器和装备;
  4.放射损伤防治药物及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等方面的药物;
  5.进行输血、骨髓移植及输注胎肝制剂等方面的条件和设备;
  6.收治重度和重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或放射复合损伤的无菌层流洁净病房等;
  7.收治严重内污染放射损伤病人的条件和设备。
  此外,为保证参加医学应急人员的安全,现场救治分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γ辐射探测仪,放射性污染检查仪,个人剂量计,个人防护和口罩(制式防尘服或防护工作服数十套),抗放药物及放射性促排药物等。
  三、核事故时可启动的全国放射性监测站网
  在核事故时除可启动或调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监测评价部外,还视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可启动或调动全国部分监测站,重点是核设施所在地区,或毗邻内外核设施地区的监测站,它们主要是:杭州、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福州、连云港、青岛、大连、长春、成都、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兰州、北京等省级(单列市)监测站。平时我部可适当投入经费以保证这些监测站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附件六:
  一、决策步骤
  (一)卫生部核应急办的决策步骤(指挥程序见图6-1)
  1.接到上级应急指令,认真记录并核对正确。
  2.全面了解指令精神,正确判断形势,在接到指令后1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报告并提出需要决策指挥的主要意见。
  3.向主要决策人及协助人员提出决策指挥意见。尽可能列出所有方案,并考虑其可行性及风险大小。
  4.计划、制定每种方案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
  5.充分利用启动各种技术支持系统,采取所需的帮助。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步骤
  1.厂房应急状态
  (1)卫生部核应急办加强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
  (2)将事故通知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值班室(下称应急中心),要求人员24小时值班。
  2.场区应急状态
  (1)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核事故进展情况
  (2)召集应急中心主任通报核事故情况,并令其做好进入应急的准备,应急中心各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应急中心值班室进入应急值班(每天24小时值班)。
  (3)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专家咨询顾问组正副组长开会,向他们通报核事故情况
  (4)通知专家咨询顾问组全体成员进入待命状态。
  3.场外应急状态
  (1)向主要决策和协助决策的全体成员通报核事故进展情况,通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迅速到达卫生部应急指挥中心(此时应急中心转化为指挥中心)。
  (2)通知应急中心各部进入紧急支援状态,临床部作好接受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待命准备。监测评价部按其响应程序执行任务。
  (三)形成决策
  在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状态时,参加决策的全体成员应根据获得的核事故信息,判断事故情况,掌握事故动态,研究应急办提出的应急对策和防护措施的各项建议,迅速果断地作出决定,并指挥应急响应行动。
  最后决策的形成一般以组长、副组长会议,或部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或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断,由组长宣布和签署相应文件。
  (四)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的参与并协助
  由核应急办提出该两个组参与和协助决策指挥的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他们的参与和协助的范围和方式。
  二、指挥步骤
  (一)指令的形成
  1.医学应急指令的传递由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承办。
  2.医学应急指令由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替代人签署或加盖认可的替代印章。
  (二)指令下达方式(指令传递见图6-2)
  1.可以先用电话指令,而后用书面指令。电话指令需录音、并确认。
  2.可以用传真指令,但需接收回执。
  3.机密或机密以上的指令,需通过保密电话(或传真)传递。
  附件七:
  一、医学应急通知及数据传递程序
  1.核事故应急通知及指令下达
  核事故医学应急通知及指令的传递程序如图7-1。
  2.核事故医学应急数据及污染监测信息传递
  核事故医学应急数据及污染监测信息的报告程序如图7-2。
  二、应急通讯响应
  1.厂房应急时的应急通讯响应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关于核电厂事故进入厂房应急状态的通报并核实后,立即通知部核应急办主任到应急办公室,并由主任或替代人执行下列应急响应程序:
  (1)将事故状态向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报告。
  (2)部核应急办加强值班,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3)将事故状态通知专家组组长。
  (4)将事故状态通知应急中心值班室。
  中心值班员接到通知并核实后,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中心主任立即到应急中心,并执行下列应急响应程序:
  (1)将事故状态通知监测评价部、临床一部和临床二部组长,各部按各自的响应程序启动,进入待命状态。
  (2)通知中心管理人员立即到中心值班室,按事先制定的分工计划作好准备,进入待命状态。
  (3)中心值班室进入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2.场区应急时的应急通讯响应程序
  部核应急办值班员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关于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区应急的通报并核实后,办公室主任(此时已在应急办公室或接到报告立即赶到应急办)将事故状态向常务副组长报告并征得副组长同意后,执行下列应急响应行动:
  (1)将事故状态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将事故状态向领导小组成员、专家顾问组正、副组长报告。专家顾问组按执行程序启动,进入待命状态。
  (3)将事故状态通知应急中心主任,令其作好进入应急支援状态和应急中心转为指挥中心的准备。
  应急中心主任接到通知后,执行下列应急响应行动:
  (1)通知中心各部门按各自执行程序启动,2小时内进入应急支援状态。
  (2)通知核电厂所在地省或地区放射性监测站开始执行放射性污染侦察监测,并按规定程序向应急中心报告信息和监测数据。
  (3)中心值班室进入应急值班。
  3.场外应急时的应急通讯响应程序
  部核应急办值班员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指挥中心)关于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通报并核实后,部核应急办主任(已在或接到报告立即赶到应急办公室)立即将事故状态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报告。部核应急办主任取得常务副组长同意后执行下列应急响应行动:
  (1)将核事故状态向领导小组成员、专家顾问组成员报告。通知在京应急人员40分钟内到达“应急中心”。
  (2)将核事故状态通知应急中心主任。
  应急中心主任接到通知后,执行下列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应急人员进入应急支援状态;医疗救治人员进入接受辐射损伤人员的待命状态;通知发生核事故的邻近省市或地区的放射监测站进入核污染侦察监测,并将监测信息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3)卫生部核应急领导小组及核应急办主任于30分钟内到达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已转为指挥中心)。
  附件八: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第一临床部和第二临床部(以下简称临床部),在接受到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下达的应急指令后,按下图所示的医学应急响应程序实施医学应急指令:
  应急响应程序说明:
  整个响应程序主要包括应急待命、制定行动方案、救治行动运转及总结四个环节。但在图8-1中未明确标出总结这个环节,在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10天内,临床部将向应急中心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报告。
  在场外应急状态时,四个环节才会都起动。在厂房应急和场内应急状态时,只需起动应急待命这个环节。
  为使整个响应工作能做到规范化和军事化,参与现场救治、严重内污染及中重度放射病人救治的技术方法、人员及其技术水平、设备、通讯条件、应急储备性药箱、计算机及管理系统等都应作到常备不懈,并使其经常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一、应急待命
  该状态是响应程序的起动环节,也是关键环节,为此临床部应保证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值班人员在接到应急中心指令后,应在10分钟内用电话通知到临床部领导小组常务负责人。
  常务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赶到临床部办公室,首先通过Fax或E-Mail核实命令和有关资料后,通过电话值班人员在10分钟内用电话通知到临床部领导小组成员并在20分钟内通知到各专业组组长。
  临床部其它领导小组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临床部办公室待命,各专业组组长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及参与应急人员,在40分钟内到达各自的岗位待命(这时应核查可能动用的技术、人员、设备及其它条件的情况)。
  二、启用应急行动方案
  在场外应急状态时,临床部常务负责人若接到现场支援或准备接受中重度放射损伤病人救治的命令,根据中心传送的场外应急及交通情况等信息,应在40分钟内(包括赶到临床部办公室的时间),从模拟应急程序计算系统数据库中选择出一个供临床部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的行动方案。
  临床部领导小组对上述方案讨论修改后,尽快启用(在30分钟内)应急行动方案,并由常务负责人下达应急行动命令。
  现场支援和技术指导的各专业组在接到应急行动指令后,应在30分钟内作好出发准备。
  中重度放射损伤救治的各专业组在接到应急行动指令后,应在病人送到前起动应急储备药箱及中重度放射损伤救治工作。
  三、救治行动
  救治行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应要求参加事故现场的碘片发放、病人抢救、早期分类、病人后送、人员防护、人员及场区去污染等现场应急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但这一工作应在负责单位的规范及管理下进行。
  二是后送病人的救治。这一工作应从飞机场(或车站)接送病人开始。对严重内污染、复合伤、重度及中度放射损伤四种不同的病人应采用不同的接送程序(另订);并送到不同的病房,采用不同的救治程序和处置原则(另订)进行救治。严重内污染病房应设在有放射污物排放条件的地区,离其它病房有一段距离,为利用其它病房的特殊检查和治疗条件,用专用汽车来完成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