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优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发文字号:海船员函〔2023〕558号
- 公布年份:2023.04.19
- 施行日期:2023.04.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优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3〕558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要求,保障海上施工作业安全,服务行业发展,现就优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从事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的单位在首次开展培训前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的《从事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信息表》及所附材料,改为向其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报告。
各直属海事局对从事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单位的管辖范围,与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管辖范围一致。 各直属海事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审查、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文通知其从事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信息,同时抄送我局。我局通过官网等渠道统一公布从事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单位信息。 在现有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配备标准下,按比例相应增加理论和实训教员,培训规模可由当前的20人/班×2个班扩大至不超过20人/班×4个班。2023年5月1日前已公布的从事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单位亦可按此条件扩班,具体事宜向相应直属海事局申请办理。 非船员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海上渔业生产作业人员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应接受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并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各直属海事局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海上施工作业人员从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4月19日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