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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矿山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部党组专门开会进行了研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和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凡是在整顿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的正常秩序。
  二、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的整治。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如有再次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历史上形成的矿业权设置布局不合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区,要一律停产整顿,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制定整合方案,并抓紧实施。未完成整合的,一律不得从事采矿活动。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什么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
200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