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建设穿越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解释
- 制定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环函〔1999〕229号
- 公布年份:1999.07.06
- 施行日期:1999.07.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路建设
穿越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解释
(环函[1999]229号)
河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交通噪声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豫环然[1998]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得不穿越实验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交易噪声。 高速公路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0类区的夜间标准噪声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