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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中自然人流动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5年第1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中自然人流动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2013年8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为推进其中认证认可领域自然人流动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中认证认可领域自然人流动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5年6月30日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中认证认可领域自然人流动条款的实施指南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的附件中包含认证认可领域自然人流动的相关内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现对该条款制定实施指南如下:
  一、香港认可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供获认可的香港认证机构名录,如机构名录发生变更,应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名录内的香港认证机构可派员赴内地出口企业实施仅为出口需要、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认证。
  二、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前,应向内地主管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内地申请认证的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计划审核时间;②赴内地审核人员信息以及认证机构聘用或派遣文件。
  三、内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据本指南在内地开展的活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香港认证机构派员赴内地实施认证未备案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附件: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
  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国际合作部
  联系人:刘志伟
  电子邮件:liuzw***ca.gov***
  电话:(86) 10 82262682
  传真:(86) 10 82260767
  香港创新科技署
  香港认可处
  联系人:陈健华
  电子邮件:kwchen@itc.gov.hk
  电话:(852) 2829 4826
  传真:(852) 2824 1302